近日,江苏苏州的王女士向潇湘晨报记者反映,2023年弟弟(未成年)骑电摩带她过马路时,超过了一辆电动车,随后电动车摔倒,他们停车下来查看情况,还“好心”为摔倒的车主报了120和110,事后该车主认为是被他们姐弟俩撞倒,并告上了法庭。

今年4月,案件二审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弟弟承担70%的责任,赔偿对方3万多元。


事发前,弟弟骑电摩载着王女士,准备超过前方的电动车车主 图/受访者提供。

王女士向记者提供了案件二审的判决书,显示在一审中该案认定事实为,2023年10月9日,被告王某(弟弟)驾驶电动摩托车(机动车)在超过了原告蔡某(摔倒车主)的电动车,事后蔡某倒地受伤,送医后经诊断,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事后,经司法鉴定,两车未发生过碰撞痕迹

据监控判断,王某当时的车速为34~35km/h,蔡某的车速为19~20km/h。由于路灯杆和广告牌阻挡,监控没能拍到事发时的车辆动态,事故成因无法全面查明。


王女士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见两次发生碰撞痕迹

在询问笔录中,王女士和弟弟称当时看到有人在身后摔倒,于是停车他们下去“凑热闹”,事故现场围观了好多人,伤者向他们请求帮忙打120,但是没人打,于是“出于好心”王女士拨打了120和110。

笔录中,蔡某称自己是被对方从后面超车撞倒的,“应该是碰到了我的脚蹬子,然后我的脚蹬子打到我的脚了”。蔡某还称,王女士和弟弟下车查看情况,还安慰他说已经报警了,他们不会跑的。

一审中,法院认为,监控视频显示,被告王某超车后,原告蔡某摔倒,可以认定被告的超车行为与本起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未达到驾驶机动车的法定年龄,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速度较快,且搭载一名成年人超车,增加了事故发生风险,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的过错。同时,原告在准备法院拐弯时应尽到审慎驾驶及观察义务。根据双方过程,法院酌定被告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由原告承担。


王女士和弟弟当时骑的电摩 图/受访者提供

二审中,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提出,本案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确定双方驾驶车辆存在物理接触,但交通事故并非以接触为必要构成作为前提条件,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综合考虑质量、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来判断。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事发时驾驶的是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两轮普通摩托车,原告蔡某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因此,从危险性角度看,王某为优势一方。

据此,蔡某倒地受伤的损害后果与王某的超车行为之间存在高度的盖然性(指事物具有可能但非必然的性质。一审法院以优者负担原则,认定由王某承担蔡某损失7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王女士称,蔡某摔倒前过马路时曾“单手骑车” 图/受访者提供

4月28日,王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段监控视频,王女士称,视频中可以看到,蔡某在摔倒前过马路时有“单手骑车”的行为。王女士说,这段视频是从一名法院人士处获得,且视频并未在一审二审中展示。

王女士还向记者提供了此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者从中发现了原告蔡某留有联系方式,但多次拨打对方均未接通。

焦点一:如何理解“交通事故并非以接触为必要构成作为前提条件”?

4月28日,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如果车辆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车辆之间没有直接的物理接触,也有可能构成交通事故。

焦点二:何为“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判决中提到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付建说,不是有具体法条明确规定的,是一种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规则。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综合考虑车辆质量、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来判断责任,考虑的是双方的过错程度的大小。付建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来看,王某方有违反了交通法规的数个行为,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更大,法院判定其承担较多责任。

焦点三:被告不服判决,如需申请再审应提供哪些证据?

付建建议,如果申请再审,王某方需要寻找能直接证明摔倒与自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事发时其他角度清晰监控视频,能够完整记录事故发生过程;原告蔡某主张摔倒是被刮到脚踝,王某方可申请专业司法机构模拟事故发生场景,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焦点四:被告称监控显示事发时原告单手骑车,该细节是否影响责任认定?

对于王女士称电摩车主有原告车主单手骑车的证据,证明原告车主同样存在驾驶危险性的行为,付建认为,证明该行为是导致其摔倒的原因,也难以切断电摩超车行为与摔倒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但有减轻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具体还需等法院受理再审后综合判断。

潇湘晨报记者 钱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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