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婚后“消失”十余年,
儿子未成年时期未付一分抚养费;
儿子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形同陌路,
父子俩三十余年未曾来往。
可当父亲骤然离世,
多年未见的儿子却突然出现,
要求分割遗产,
来看法院如何判决!
1983年,郭某与何某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儿子小郭出生。然而这段婚姻仅维持了6年便破裂。1989年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郭由母亲何某抚养,郭某需支付抚养费。
但在此后的30多年里,郭某仿佛人间蒸发,既没给过抚养费,也从未探望过小郭。
小郭的成长、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母亲独自承担,“父亲”这个称呼,对小郭来说,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
2005年,郭某与谭某再婚,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的一处房产。
2019年,郭某重病离世,在他病重期间,谭某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而小郭,甚至是通过法院通知才知晓父亲去世的消息。
郭某去世后,谭某与小郭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儿子小郭愤怒地说:“他30年没管过我,我上学、看病的钱都是妈妈借的。现在他去世了,他妻子却想独吞遗产,这太不公平!”
而妻子谭某也反驳道:“他生病这5年,都是我在贴身照顾,儿子连个电话都没打过。现在来争遗产,良心何在?”
那么,未赡养父亲的儿子到底有没有权利分遗产呢?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
从法律层面看,赡养义务具有独立性。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父母之前未履行抚养义务就免除。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
对此,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谭某实际承担了郭某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且在处理后事中发挥关键作用,应当多分。
反观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既未提供经济支持,也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鉴于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系出于郭某在小郭未成年时不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而导致亲情缺失,故对于小郭应当酌情少分而非不分。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的房产中,谭某继承80%,小郭继承20%。
黄训迪
奉贤法院
二级法官
亲情不是数学题,没有绝对公平。法律不提倡 “以怨报怨”,即便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仍需履行赡养责任。
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责任履行情况及存在的过错。家庭关系需要家庭成员共同用心经营,父母在子女成长中应给予关爱,本案中,小郭成年后也应主动修复与父亲的关系,而非“老死不相往来”。
家庭关系的修复,既需要法律作为底线保障,更需要亲情的力量来打破隔阂。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多一些包容与担当,少一些冷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给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素材提供:奉城人民法庭
文字:孙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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