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更是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说是企业与劳动者的双向保护盾。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和劳动者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误区。例如,劳动合同必须要书面签署吗?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吗?
大家不妨先来做题,测试一下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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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请问试用期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A
不需要。试用期就是为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了解和选择而设定的期限,考察一段时间,双方都觉得合适,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觉得不合适,则不用签。
B
需要。无论是否约定试用期,建立劳动关系,都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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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请问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A
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多拿一些现金补贴,这是劳动者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
B
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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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签劳动合同企业承担的用工成本太高,签劳务合同就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了,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A
对。劳动法中有很多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规定,增加了企业的负担,签劳务合同就可以规避。
B
不对。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要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来据实确定,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的,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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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答对了吗?
一
什么是劳动合同
(一)合同与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生活中常见的合同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从概念上看,普通合同和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是主体不同,普通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因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依附性或从属性的劳动,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当然,劳动者也从用人单位获取依附性或者从属性劳动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但因为这种从属和依附关系的天然存在,使得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具有优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例如要求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此处指一般的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
在书面形式上,劳动合同法未做特殊要求,可适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实践中,与劳动者相关,但经常容易混淆的两类合同是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其中,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维权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务合同通常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达成的协议,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受民法典调整,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上的特殊保护,维权时无“仲裁前置”程序。
(三)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实际上这是两个概念。劳动法一方面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也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即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然成立劳动关系。
对于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意义
(一)保障合法权益
不管采用何种书面形式,下列内容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上述必备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关系着劳动者的权利保障。
1.保障工资和福利: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2.保障工作条件:合同中详细列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基本工作条件得到保障。比如关于工时制度,约定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则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工资。
(二)明确权利义务
1.明确岗位职责:合同明确了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避免因职责不清而产生的纠纷。比如关于“工作地点”,约定在某市和某市某某街道在劳动合同履行上就不一样,关系到企业是否有权在所在区域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2.明确行为规范: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向劳动者专门告知规章制度,但劳动合同中也会约定劳动者应遵守的企业规章制度内容,这有助于劳动者明确自己的行为边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维权证据
1.证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2.高效解决纠纷:书面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减少争议处理的难度和时间成本。
三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企业的意义
(一)有助于合法合规管理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企业依法用工的基本要求,有助于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二)稳定员工队伍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让员工感受到企业的重视和关怀,增强归属感,减少流动性。
(三)规避法律风险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上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丧失了一次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机会。
3.行政处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四
劳动合同签订的误区
(一)劳动者常见误区
1.先干活后签合同没关系
一旦发生争议,就会有很大的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于劳动者而言,取得上述证据具有一定的难度。但如果一开始就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2.空白合同让签就签
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的行为往往被视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后期再主张签署了空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后补填必备条款、且与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必备条款不符等,存在较大的举证困难,很可能导致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当然,签订空白合同对企业也有风险,实践中有案例,企业与员工签署的是空白合同,最后被认定为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被判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合同不用自己留底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增加维权难度。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请其给自己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保障部门投诉,请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4.只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二倍差额工资
劳动者也要遵守诚信原则,如果劳动者本人是负责劳动合同签署工作的工作人员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因为负责劳动合同签署工作的人员明知应当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不签,有违诚信。
(二)企业常见误区
1.试用期不用签劳动合同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约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法定义务。即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自愿放弃参加社保,或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其不参加社保的协议,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发生工伤的,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3.签劳务合同就可以减少用工成本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本应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劳务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仲裁部门和法院都会据实认定劳动关系,而不是根据名义上的约定来认定。
五
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建议
(一)及时签订:入职一个月内
1.对企业的提醒: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发给劳动者带回家签,或请人代签,或没有仔细核对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导致劳动合同签订者的身份真实性存在争议,在仲裁或诉讼中被认定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不利后果。
2.对劳动者的提醒:请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明确约定,不留空白;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避免“阴阳”手法。
(二)明确条款:真实合法
1.核对条款:仔细核对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双方的合意,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争议。
2.合法合规: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违法条款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三)定期检查:及时补签续签
实践中,因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也不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也不同。所以要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及时补签遗漏的合同,避免法律风险,特别是劳动合同到期后要及时续签。
作者简介
王国侠
立案庭副庭长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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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翟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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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 | 周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