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在其个体经营的手机店内,以给客户办理宽带业务等为由,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号和验证码后在多个微信群内出售,非法获利2万余元,到案后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称王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导致他人隐私权被侵害,还存在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二、涉案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停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体为清空涉案微信聊天记录)。

四、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而言,其危害显著:一方面会导致不特定公众个人信息广泛泄露传播,使公民失去生活隐私,遭受精神困扰;另一方面,大量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买卖后,常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还会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损害社会公众信任,侵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严重的还会影响到国家安全和利益。

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效弥补私益诉讼不足,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双重制裁,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能更好地修复被侵害的权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推动相关行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王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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