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治建设征程中,每起案件都是重要拼图,法官则是巧手“拼图师”。2024年,无锡中院十位法官获评(点击文字回顾获奖名单)。他们凭专业、信念与为民之心,践行公平正义,助力法治建设。
本号特别推出“案起涟漪”系列,办案标兵们将陆续讲述难忘一案。期望通过这一系列分享,带大家走近办案标兵,感受他们办案时的智慧担当,体悟司法严谨。让我们一同开启这场法治故事之旅。
第六期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彭国顺
2023年6月底,夏初时分,暑气已现,第一声蝉鸣踩着麦子成熟的时节到来。一对耄耋之年的老夫妻相互搀扶,来到法院,和安检法警说要找我面谈。
我接到通知赶来时,两位老人向我走来,紧紧握住我的手,情绪有些激动:“我们老夫妻与您非亲非故,您没喝过我们一口水,没吃过我们一口饭,却这样尽心尽力,为我们解决了这块积压心头十年的‘大石头’!”说罢,便打开手中的卷轴,一面红彤彤的锦旗亮了出来。
十年前,也就是2013年1月,芬姨和弟弟阿喜因继承父母的一处房产发生纠纷,多人从中讲和不成,芬姨便将阿喜诉至法院,丈夫骞叔是她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法院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涉案房产的二分之一及房产下所占用的二分之一宅基地归芬姨所有。
但在芬姨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的内容并制作调解书时,该法院以“其起诉要求确认未拆除老房的权利归属,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起诉。芬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旧维持原裁定。
芬姨因涉案房产问题多次诉讼,2021年3月,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产的一半以及其在此基础上改建的部分归她所有,共计69.92平方米。
芬姨欣喜不已,在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由于涉案房产下的原宅基地使用权此前登记在阿喜个人名下,导致不动产权证书上只明确了69.92平方米房产归芬姨所有,未明确该房产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份额。
为进一步争取这69.92平方米房产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份额,芬姨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份额登记,但该不动产登记中心却认为民事判决内容只确认了宅基地上的现有房屋归芬姨所有,并未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属芬姨,故决定不予登记,并向芬姨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
芬姨认为这并无道理,便将登记中心的管理部门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不予登记告知书,重新作出处理。在此案二审中,我认识了芬姨、骞叔。
仔仔细细梳理案情后,有感于该案涉及年代较长、材料较多、案情较复杂,且双方态度坚决,要想让双方协商和解、案结事了这个目标更是难上加难。
但细细了解下来,我认为也不是没有办法,为了妥善处理该案,争取让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我按照自己摸索的“三心”办案原则开始处理:
以责任心站稳群众立场
被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有与生俱来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并不平等,行政机关一方普遍“强势”。这就要求我们的行政审判法官树立强烈的责任心,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在此案审理中,不仅应该依法保护好处于“劣势方”的芬姨的合法权益,更应依法监督好处于“强势方”的行政机关正当履职,在此过程中时刻明确“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的审判理念。
同时,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牢记自己人民法官与共产党员的双重身份很重要,时常将自己放在当事人的角色上思考问题,将人民群众的冷暖诉求、合理合法利益装在心坎上,才能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以业务心找准审理方向
俗话说“打铁需得自身硬”,没有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水平,要做到有的放矢,说服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是有难度的。
芬姨一案所涉复杂,我通过仔细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中相关条款的立法背景、条款本义、司法解释、有关案例后,断案思路渐渐清晰:
行政机关仅以民事判决书未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占用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芬姨为由,就直接作出不予登记告知书是不妥的。其并未针对芬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是否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进行相应的审查,存在事实漏洞;
虽然适用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不予登记”,但未列明具体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适用法律瑕疵;
“房地一体、不可分割”,这是不动产登记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也与此有冲突。
在业务上站稳了脚跟,便有了从中协调的底气。经反复协调,双方最终同意协商解决该案纠纷。
以耐心攻破案件关键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逻辑。”面对年代较长、材料较多、案情较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我们都会感到棘手,但万事开头难,只要硬着头皮啃下去,耐心审下去,总会有突破。
首先,要耐心地一页页仔细阅读卷宗材料,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特别是关键细节,尽力查找出双方证据中的不足与缺陷,把事实理清,归纳出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才能做到心中有数、让双方协商和解。
其次,要耐心地通过资料工具查找与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关联的答疑、案例、解释等。比如,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选》《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行政审判讲堂》《法信》等,以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等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以期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
再次,要耐心地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哪怕他人坚持的“道理”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行不通,也不应轻易打断其发言。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说过:“我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同时,要注意文明执法、礼貌用语,避免使用过于正式或者冷漠的语言,不要让当事人感到法官的“脸难看”“话难听”,否则案件推进也会受阻。
最后,要有耐心地找双方当事人多沟通,尽力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才能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特别是面对芬姨与行政机关这类比较疑难复杂的行政纠纷案件,是不可能通过一两次电话或者谈话就能协商解决的。在处理该案时,我不仅通过二审法庭询问、多次电话沟通,而且还两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及涉案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领导、社区主任至涉案房屋现场协调。最终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针对涉案房屋地段准备进行征收拆迁事项,由街道及社区提前与芬姨骞叔老夫妻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揽子解决了涉案房屋的登记与拆迁补偿问题,达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
庭长点评
无锡中院行政庭庭长 王作化
彭国顺法官作为一名已过57岁的“老”法官,虽“老”但不服“老”,老骥伏枥,多年来办案数量在庭内一直名列前茅。
彭国顺法官认为,行政诉讼有其特殊性,要想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首先,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需懂得群众利益无小事,不仅要依法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更要依法监督好行政机关正当履职,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明确“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的审判理念。其次,要有较强的同理心。随时将自己放在当事人的角色上,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如我在诉”,与当事人共心共情,把人民群众的冷暖诉求、合理合法利益装在心坎上,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第三,要有充足的耐心。面对年代较长、材料较多、案情较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要耐心仔细地阅读卷宗材料、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解释、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
彭国顺法官办案的“三心”理念,实质化解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受到人民群众的赞誉,不断有人写表扬信或送锦旗来表达对他的感谢。
来源:无锡中院行政庭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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