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餐饮公司2015年申请注册了“ 某记”商标,用于餐饮服务相关,获得过“某市名小吃”等荣誉称号。被告某粉馆成立于2019年,主要经营米粉餐饮活动,某粉馆未经湖南某餐饮公司授权在其店内及外卖平台使用该公司“某记”商标,还陈设了“某记”的历史发展故事。湖南某餐饮公司以某粉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某粉馆与“某记”之间存在关联,损害了湖南某餐饮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承办法官谭芳详细审阅了案件,细致审查证据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宣讲了关于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规定,耐心引导双方当事人意识到在法治化的背景下长期合作、促进双方企业共同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组织双方适时采用“背靠背”调解,“面对面”协商的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共赢”的调解协议,并另行签订了《经营加盟合同》,授权被告合法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矛盾得以高效圆满化解。

来源:指尖新闻

编辑:易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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