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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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时常会出现发包人通过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复议、申请鉴定等拖延诉讼程序的情况。
这种情况承包人并非只能被动等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要求法院先行判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先行判决的法律依据
先行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法院对已审理清楚的部分事实和部分请求所作出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二、申请先行判决的条件
1.部分事实已查明
如果对于已付款数额,双方通过付款凭证、账目记录等证据能够清晰确定;或者对于部分工程的造价,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以及已完成的工程量,能够明确计算得出;再比如对于工程的部分质量问题,经过专业机构的初步检测,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等。这些已经查明的事实,为先行判决提供了事实基础 。
2.先行判决的诉请与未决诉请相互独立
先行判决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与尚未判决的部分相互独立,先行判决的结果不会受到未决部分的影响,反之亦然 。
以工程款纠纷为例,如果将工程款分为已确定的无争议部分和存在争议需进一步鉴定或审理的部分,对于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支付请求,就可以与有争议部分的工程款认定及其他相关争议相互独立开来,进行先行判决 。
二、先行判决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形
1.已查明应付工程款数额的先行判决
最高院在《山东省对某建设工程总公司与刘某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鉴于本案已审理多年,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并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可就已查明的事实先行判决。
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作出之前,如果发包人认可部分应付工程款数额,或者法院通过审查证据等方式已经查明部分应付工程款数额,那么法院可以就该部分工程款先行判决 。
2.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先行判决
最高院在《浙江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文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化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本案昆某公司应履行配合竣工验收备案义务的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先行判决。
在一些建设工程案件中,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工程的后续使用、产权办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关于承包人应履行配合竣工验收备案义务的事实已经查清,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权衡各方利益,先行判决承包人履行该义务 。
3.对无争议事实部分的先行判决
当案件中存在部分事实双方并无争议,法院可以对这部分无争议事实先行判决 。
最高院在《中某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萍乡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对双方无争议的工程价款可以先行判决。
4.工程质量反诉部分周期较长的,就工程造价本诉部分的先行判决
最高院在《贵州建工集团第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金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因金滩源公司申请质量鉴定、质量维修方案及修复造价鉴定,鉴定时间较长,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及扩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对贵州某建的本诉部分先行判决,金某源公司的反诉部分待事实查明后再行裁判。
周军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查明工程量、应得工程款或先行判决结果将受到未决部分影响,而法院先行判决的,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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