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张瑞冬律师解答: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是指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中的分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或挂靠有资质企业的承包人。概括言之,“实际施工人”是无效施工合同中的违法承包人。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张瑞冬律师补充: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张瑞冬律师

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丰富,能从不同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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