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知识产权局等行政处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第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某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认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与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请求某知识产权局责令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某知识产权局立案后,依法送达材料并组织双方进行口头审理,认定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于2022年8月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某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遵循了法定程序。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主要集中在前面板的形状、前面板与前大灯的位置关系、坐垫及座桶的形状以及前述部件的结构比例关系等,且前述部分具有较大设计空间,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设计包含了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某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判决驳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执法有据、程序正当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积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转自: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