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伪造证据司法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其经授权获得编号为TX510的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财产权利及维权权利。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某地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权,诉请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发现,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曾就同一涉案作品提起10件诉讼,且其主张权利的基础系通过四次转让获取的相关著作权,而所涉四份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时间前后颠倒,未能形成连续、完整的证据链条。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该案撤回起诉后,为继续使用涉案作品维权,与前手多个权利人串通篡改合同签订日期,随意增添权利归属条款。2024年1月,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持篡改后的权属证据就涉案作品再次提起多个诉讼。
裁判结果
生效裁定认为,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就涉案作品提交的多份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中,在合同签订日期、发票提供日期、作品转让后既往营收归属等关键内容处进行了篡改。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就涉案作品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后,法院制发了司法惩罚决定书,对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配合实施违法行为的案外人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罚款15万元、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严格审查权利基础、全面固定证据,依法规制了对缺乏权利正当性基础的权利滥用行为,依法严厉惩治虚构权利基础的恶意诉讼。本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滥用、恶意诉讼等行为具有警示、示范作用,有利于引导著作权人理性维权,规范著作权交易市场授权交易秩序。
转自: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