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
张某某、张某、郭某某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海洋工程技术开发等业务。被告张某某、张某、郭某某曾在原告处任职,离职后于2022年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负压筒安装用负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及发明专利,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已获授权。原告认为上述三自然人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参与并执行了负压筒安装用负压机相关研发项目,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了原告有关吸力筒贯入技术的技术资料并作为权利人申请专利,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原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先技术成果构成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与原告在先技术构成实质相同;三自然人被告具有接触原告相关技术成果的机会和渠道,其实际接触到原告在先技术成果存在高度盖然性;三自然人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系其独立研发形成,也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同时,对于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同日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操作、实施方案,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自然延伸,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故判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张某某、张某、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专利法规制离职员工利用掌握的原单位技术成果抢先申请专利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明确非公开技术方案改进成果的权属认定规则,科学分配技术来源方与专利申请方的举证责任,有效遏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原单位技术成果的行为,为构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格局提供了法治保障。
转自: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