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栾海明
4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通报会。会上,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刘念波发布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永某”字号不正当竞争案。
永某超市公司成立于2001年,永某运输公司成立于2004年。永某运输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刘永某自1997年10月6日开始从事汽车货物运输业务,于2003成立永某科技快运服务部,刘永某使用其姓名“永某”作为企业字号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先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企业名称在被告所在地汽车运输业务领域的影响力较小。被告以“永某”作为企业字号从事普通货运经营早于原告永某超市公司进入被告所在地市场的时间,被告使用刘永某姓名“永某”作为企业字号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不存在仿冒意图,属于善意使用。被告与原告的主营业务、经营地域等均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服务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原告主张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念波表示,认定是否侵害在先字号,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在先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以及被诉侵权人使用该字号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若被诉侵权人在开始使用涉诉字号进行经营时,权利人的字号在被诉侵权人经营地域及领域尚不具备一定影响,且被诉侵权人的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时,被诉侵权人使用该字号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