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首先告知其事项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确保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刑法规定了伪证罪、包庇罪,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和故意作伪证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证人了解相关法律政策,积极提供证言。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程序,独立成章予以规定,其中对询问未成年证人如何适用法律专门作了规定。因此,相应删去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询问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代理人到场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要告知证人如实地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即对自己掌握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应当原样提供,不能隐匿或者私自销毁、涂改;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及有关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地陈述或书写,不能夸大、缩小。同时要告知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询问证人,告知其作伪证、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是为了促使证人如实作证,要与威胁、引诱证人严加区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侦查人员取证规范性的要求,对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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