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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原告陈嘉文、陈嘉雅、陈嘉诗、陈嘉韵与被告陈嘉婉、陈嘉轩系同胞兄弟姐妹。其父亲陈宇于2013 年 12 月 14 日去世,母亲苏琴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去世。父母在世时购置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 75.23 平方米,登记在陈宇名下。

陈宇与苏琴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即长女陈嘉文、次女陈嘉雅、三女陈嘉婉、四女陈嘉诗、长子陈嘉轩、五女陈嘉韵。父母去世后,六子女就一号房屋的继承分配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陈嘉轩曾于2020 年 8 月 5 日将另外五位继承人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后撤回起诉。此后,四原告陈嘉文、陈嘉雅、陈嘉诗、陈嘉韵又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将二被告陈嘉婉、陈嘉轩起诉至法院,后因陈嘉轩不便于回京参加庭审而撤回起诉。但六继承人始终未能就房屋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四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

四原告陈嘉文、陈嘉雅、陈嘉诗、陈嘉韵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一号房屋由四原告及二被告按均等份额依法分割继承,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诉求

被告陈嘉婉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案涉房屋应由原被告六人平均继承。被告陈嘉轩庭前表示其母亲苏琴生前表示一号房屋留给陈嘉轩的儿子,其他人无权主张权利,但未提交证据。在另案中,陈嘉轩曾主张因父母自2006 年开始由其夫妇照顾,且其夫妇及其儿子均患有疾病,生活困难,每月领取困难补贴,故在继承时应多分份额。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应如何继承,是按照被告陈嘉轩主张的留给其儿子,还是由六子女平均继承,亦或是陈嘉轩因所谓的扶养及困难情况而多分份额。

三、裁判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缺席判决陈宇名下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由陈嘉文、陈嘉雅、陈嘉婉、陈嘉诗、陈嘉轩、陈嘉韵继承所有,每人继承房屋六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四、案件分析

继承方式的确定

由于陈宇与苏琴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依据《民法典》“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份额的分配

在法定继承中,《民法典》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陈嘉文、陈嘉雅、陈嘉诗、陈嘉韵、陈嘉婉、陈嘉轩作为陈宇与苏琴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虽然陈嘉轩主张一号房屋应归其儿子所有,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对于陈嘉轩在另案中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生活有特殊困难应多分的观点,其他继承人不予认可,且陈嘉轩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法院认定一号房屋应由六子女平均继承。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充分收集证据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作为原告方,虽然房屋属于父母共同财产且无遗嘱这一事实较为清晰,但仍需全面收集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房屋产权归属等基础事实的证据。例如出生证明、户口本、房产证等,以确保在诉讼中能够清晰无误地阐述案件基本事实,不给对方反驳的机会。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

深入研究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准确理解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人范围以及份额分配原则。在本案中,明确了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时法定继承的唯一性,以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多分或少分情形下应遵循均等分配原则,从而为诉讼请求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应对被告主张

对于被告提出的各种主张,要及时进行分析和反驳。像本案中被告陈嘉轩提出房屋应留给其儿子以及自己应多分份额的主张,原告方通过对证据规则的运用,指出被告缺乏证据支持,成功促使法院不采信被告的不合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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