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8万余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
2020年3月,尉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4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借款年利率4.275%。2020年3月26日,尉某与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对上述款项提供担保。同日,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又与张某、何某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何某向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对尉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2020年3月30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向被告尉某发放了全部借款。后因尉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且连续违约,截止2023年11月3日,尉某尚欠该银行借款本金79812.32元未偿还,经多次催收未果,2023年11月3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向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要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即代偿被告尉某借款本金79812.32元。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于2023年11月15日履行了担保代偿义务。2024年4月7日,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反担保合同约定,向尉某、张某、何某行使追偿权。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尉某偿还原告代偿款79812.32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息自2023年11月15日(代偿之日)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4年4月30日前偿还其中30000元及相应利息,剩余本息于2024年5月30日肖清偿完毕。被告张某、何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申请人尉某、张某、何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2025年3月6日,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尉某负债较大,无偿还能力,张某、何某经筹措资金偿还代偿款,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张某、何某生活困难,且何某身患疾病还在康复阶段,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减免了后续利息,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
法官提醒:担保与反担保是经济活动特别是个人或企业融资行为中常见的法律概念。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即担保人向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或者保证,为了分解担保责任的风险,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即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即为担保之担保。《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追偿权利的前提是: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反担保人的追偿的前提。也就是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无权向反保证人追偿。
借贷关系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借贷关系中引入担保反担保法律概念,旨在确保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为债权人提供额外保障,有第二、第三道还款来源,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增强借款人的信用背书,尤其是在借款人信用、经营状况不佳或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及时在借贷合同中附随法律规定的担保反担保条款,或独立订立《担保反担保合同》,不失为一种正确的选择。
来源:陇西县人民法院〡编辑 整理: 掌上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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