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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第一段婚姻:张鹏与李悦然原系夫妻,1980 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张诗涵和张宇辉 。1985 年 2 月 4 日,经单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确定子女由李悦然抚养。
第二段婚姻:张鹏随后与陈嘉怡结婚,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即陈宇林和陈宇丽。张鹏父母早于张鹏去世。
(二)遗产相关情况
张鹏于2021 年 1 月 11 日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名下有一处重要遗产为一号小院房产及相应土地 。张鹏去世后,因张诗涵未与张鹏共同生活,陈嘉怡掌握了张鹏全部遗产,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引发纠纷。
(三)关键协议
2021 年 4 月 30 日,陈嘉怡(甲方)与张诗涵、张宇辉(乙方)签订《赠与协议书》。协议约定:鉴于张鹏离世且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甲方作为配偶,乙方作为婚前子女,经沟通达成共识。甲方于2023 年 4 月 30 日前,分三次赠与乙方共计 520 万元;乙方获得赠与后,无条件放弃继承张鹏任何形式遗产的权利,不再提财产利益要求,并协助甲方或张鹏其他子女处理事务;甲方承诺乙方履行约定后,不撤回赠与,不要求乙方承担张鹏或相关公司债务义务;各方确认协议真实、自愿且不可撤回;若违约,按违约部分2 倍罚款。协议附件明确了赠与时间节点,即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赠与 1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赠与 200 万元,2023 年 4 月 30 日前赠与 220 万元。协议签订后,陈嘉怡按约履行了 520 万元支付义务。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张诗涵请求依法分割张鹏名下遗产,要求一号小院房产及土地归其所有,诉讼费由陈嘉怡、陈宇林、陈宇丽承担。张诗涵称因未与张鹏共同生活,陈嘉怡隐瞒财产状况,至今未分割遗产,故而起诉。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嘉怡、陈宇林、陈宇丽请求驳回张诗涵起诉,认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当庭表述与起诉状差异大,请求范围及折价标准不明,不应受理。且2021 年 4 月 30 日已签订赠与协议,约定陈嘉怡向张诗涵及张宇辉给付 520 万,二人放弃对张鹏遗产继承权,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张诗涵不得再主张继承权。若法院继续审理,也应驳回张诗涵全部诉求。
(三)争议核心
张诗涵签订的放弃继承协议是否有效,其能否反悔主张遗产继承权。
张诗涵对张鹏遗产范围是否知晓,知晓程度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
三、裁判结果
驳回张诗涵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张鹏于2021 年 1 月 11 日死亡,继承随即开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张鹏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指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存在张诗涵签订的书面放弃继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二)协议效力分析
签订主体方面,陈嘉怡作为张鹏配偶,张诗涵和张宇辉作为张鹏婚前子女,均为有权参与遗产分配的主体,具备签订协议的资格。
张诗涵签订协议时已40 余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对自身行为负责。从其当庭陈述、与见证人的电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言来看,张诗涵对张鹏遗产并非完全不知情。证人虽未明确遗产范围,但提及了房产及公司情况,且在签订协议前两个月就与张诗涵进行了沟通,张诗涵在知晓一定遗产信息的情况下签订了放弃继承协议。
陈嘉怡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520 万元赠与款支付义务,协议的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综合以上因素,张诗涵反悔放弃继承的理由不充分,协议应认定有效。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固定与收集的全面性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涉及遗产范围、继承人沟通情况、协议签订背景等证据要全面收集。如本案中,被告方收集了赠与协议、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一系列证据,完整呈现了协议签订的过程以及张诗涵对遗产知晓情况,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有力支撑了其主张。
(二)法律条款运用的精准性
深入理解民法典中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继承方式、放弃继承等相关法律条款,并精准运用到案件中。在阐述协议效力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从继承开始时间确定、放弃继承表示形式等方面进行分析,让法律条款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增强说服力。
(三)关注协议签订细节与沟通记录
在涉及遗产继承的协议签订过程中,要关注协议条款是否清晰明确,签订背景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本案中,张诗涵主张对遗产范围不知情,但从沟通记录和证人证言来看,其在签订协议前是有机会了解遗产情况的。作为律师,要提醒当事人在签订类似协议时,谨慎对待协议内容,保留好沟通记录,避免日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