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整理物品时,发现不少消费卡只用了一部分金额,有的甚至全新未使用过,但在查询余额时却发现被扣减了一大部分,甚至直接归零。”面对商家单方面制定的“扣费规则”,消费者感到很不合理却又无可奈何。市人大代表翟惟清认为,商家收取消费卡过期账户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严格约束和规范发卡商家收取账号延迟费行为,为消费者营造放心健康的消费环境。
不少消费者发现,消费卡过期后,商家每月暗搓搓地扣一笔管理费,有的甚至直接清零。刘女士有一张面值1000元的某超市消费卡,一直没有使用,当她发现这张卡过期后,跑去超市柜台咨询,这家超市帮她把这张消费卡重新激活,将使用期延期了半年,但是要扣除50元的账户管理费。“我和几个有同样经历的消费者去投诉,发卡企业后来同意不扣这笔账户管理费,但是让我们提供登记身份证、姓名等个人信息。”
去年夏天,朋友送给陈先生一张水果套餐消费卡,等他记起时发现已过期,他打电话给商家。商家给出两个方案,要么等第二年夏天再来咨询,要么购买替代套餐,即原来价值600元的套餐,只能换成300元套餐,算是抵扣账户管理费。“等到第二年还不知道这家商户存不存在,给不给我兑换,我只好选择打对折的替换套餐。”陈先生无奈地说。
小柳的遭遇更加糟心,他那张消费卡的有效期是2年,即在2025年2月前使用,“3月初我查询到这张卡余额为零,就打电话申请延期,商家表示已经告知有效使用期限,一旦过期就没用了”。
商家收取消费卡过期账户管理费或者清零,这是否合理?翟惟清认为,这些商家在扣除账户管理费的同时,却未能提供实质性的账户管理服务。“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卡过期后,发卡方收取账户管理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发卡方的收费规定属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应属无效。”
在翟惟清看来,有些商家声称向消费者告知过收取管理费权力,但告知形式过于隐蔽或者需要消费者进行复杂下载和搜索。另外,当前许多消费卡并非实名使用,在被转赠后真正使用者也无法得知发卡方的自动扣费权力。“因此,这类告知仍然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针对这一问题,翟惟清建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发卡方提供账户管理服务的真实内容,对于没有提供实质性管理服务的商家禁止其擅自扣除所谓的账户管理费,以杜绝消费卡无故缩水侵害消费者权益。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3年的不记名消费卡,商家如果设置延期费用,需要用明显和公开的方式说明。翟惟清建议,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发卡商家收取账号延迟费行为。同时,希望商家在超市、商场等实际使用消费卡的使用场所向消费者明示其扣费权利,以督促消费者尽快使用。
一些发卡方在消费者提出投诉后会归还其扣除的账户管理费,但是会向消费者提出登记重要个人信息的要求,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真实姓名、手机号码甚至家庭住址等。“许多消费卡完全是不记名销售的,从使用者角度完全没有义务向商家提供包含众多个人和家庭隐私的信息,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多项规定直接相悖。”翟惟清认为,应规范商家向消费者退还账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时收集的个人信息。
“当前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活力是重要的发展理念。”翟惟清认为,我们应该从城市精细化管理入手,帮助消费者减少消费堵点,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意愿,推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和繁荣发展。
原标题:《消费卡过期,为何收账户管理费?人大代表:规范发卡商家收费行为》
栏目主编:张骏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