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似乎已经成了常态。但有时候个人信息被冒用,莫名其妙成了公司“股东”,被冒用者不但不能从股东身份中获取利益,反而可能面临承担债务、民事纠纷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人在工位坐,“升职”天上来,这时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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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张某偶然得知某公司税务信息中将其身份证号码列为该公司投资方身份信息,但其实际从未在任何企业中参与经营,或担任股东、投资人等。后张某与该公司取得联系,要求立即变更该信息。经该公司核查,系由于其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错误使用原告身份证号码。张某认为,案涉公司在申报信息时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导致其身份证号码未经授权被错误登记,从而给其造成诸多不便,故提出该公司向其赔礼道歉的要求,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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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公司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张某同意,在企业税务信息中使用原告张某的个人信息,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所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被告某公司已申请将原告张某的居民身份证号在税务机关进行了变更登记,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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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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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官寄语
1.防止身份盗窃和遭遇诈骗
个人信息的泄露是身份盗窃和诈骗行为的主要诱因。保护个人信息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活动,从而避免个人财产和信誉的损失。
2.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个人信息往往与银行账户、支付信息和财务记录等紧密相关。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交易,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
3.维护个人隐私权
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和泄露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从而影响个人尊严和自由。保护个人信息有助于确保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维护个人的私密空间和信息自主权。
审 核:郭玉婷
作 者:尤 斌
编 辑: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