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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原告方为李悦,被告方为李瑶。被继承人李鹏于2023 年 9 月 5 日离世。李鹏与前夫赵兰早年离婚,赵兰也于1980 年左右去世,李鹏与赵兰育有两个女儿,即李悦和李瑶。李鹏生前名下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于2013 年购置,登记在李鹏名下。

2023 年 9 月 3 日,李鹏立下一份自书遗嘱,表明一号房屋由李悦继承,与李瑶无关。然而,李瑶对此遗嘱存在诸多异议。李悦欲依遗嘱继承房屋,却遭李瑶拒绝配合,遂起诉至法院。

李瑶称,一号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2013 年 2 月 27 日,李瑶全款出资 242,500 元购买该房,其中 200,000 元是向李悦借的房产抵押贷款,后续还款均由自己承担。同时,李瑶质疑遗嘱的真实性,认为李鹏自入院后精神状态不佳,生活不能自理,且遗嘱书写时间为去世前两天,李鹏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并非李鹏亲自书写,也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李瑶强调自己对李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李鹏生前一直与其共同生活,生病就医等皆由其照料,而李悦自2009 年离开北京后一直在外地居住,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

李悦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并要求李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诉求

李瑶不同意李悦的诉讼请求,主张一号房屋是其个人财产,并非李鹏遗产;同时认为李悦提交的自书遗嘱无效,且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李悦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的归属,即该房屋是李瑶的个人财产还是李鹏的遗产;李悦提交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在遗产分配中,李悦和李瑶各自应得的份额。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由李悦、李瑶分别继承50% 的份额。

驳回李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房屋权属认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号房屋作为经济适用房登记在李鹏名下,李瑶虽主张借名买房,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且其本身不具备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法院认定该房屋为李鹏的个人遗产。

遗嘱效力判定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本案中,李悦提交的自书遗嘱虽形式上符合要求,但落款时间为李鹏去世前两天,且双方对遗嘱出现过程的描述使得遗嘱制作过程难以还原。李悦作为遗嘱持有方,在李鹏去世前未告知李瑶遗嘱存在,导致无法核实遗嘱真实性,且遗嘱签名真实性鉴定因对比样本不足被终止。在李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遗嘱是李鹏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对该遗嘱效力不予认定。

遗产份额分配

因遗嘱效力未被认可,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所以法院判定李悦和李瑶各继承一号房屋50% 的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准备

在案件中,李瑶主张房屋为自己所有,需收集能证明借名买房合意以及出资、还款等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增强自身主张的可信度。同时,对于质疑遗嘱真实性,应收集李鹏精神状态不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院诊断证明、护理记录等证据。

法律依据的运用

深入研究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不动产登记、遗嘱效力等相关法律条款,准确把握借名买房的法律认定标准以及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和份额分配原则,在诉讼中合理运用法律依据支撑自己的诉求。

庭审策略与应对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原告的主张和证据,要及时进行分析和反驳,抓住遗嘱存在的疑点以及原告可能存在的证据漏洞,引导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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