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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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武先生(63岁),因上腹持续性疼痛3天到市医院治疗,急诊诊断为急腹症,因患者病情较为危重当即收入院治疗。次日9时51分,患者在做心脏彩超返回至病房入口时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口唇发绀等症状。医院采取抢救措施后,经抢救无效于16时45分被宣布临床死亡,家属未进行尸检。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死亡,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构成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补充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临床资料记载的病程发展及转归过程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后引起心脏破裂的可能性大,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发生发展转归所致,且其在入院时病情较为危重,心电图的表现亦不典型,客观上增加了诊治的难度。基于此,虽然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产生了不利影响,但即使没有医疗过错的发生,避免发生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机率也极低。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至同等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患方的合理经济损失,医方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急诊医生诊断结论是“急腹症”,没有全面详细的检查心脏,待后期心脏检查报告单体现心脏病症和危险性时,才要全面检查心脏,才要心内科会诊,此时患者已经出现昏迷危急生命情形,最终导致心脏破裂去世。医方如果第一时间检查心脏,没有误诊,没有延误抢救生命时间,患者不会出现去世情形。鉴定听证会上,法医已经确认急诊医生不具备急诊接诊的专业医生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说明医生不具备急诊接诊的条件,不能作出专业的医疗诊断结论,不具备全力抢救生命的基本素质要求。法院同意医方申请做原因力大小的补充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医方应按照10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则认为,过错责任比例以30%为宜,原审法院认定为50%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医方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患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患者入院当日的接诊医生不具备急诊资质,且鉴定机构是在调查全部诊疗过程并充分考虑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基础上作出的鉴定意见,故患方认为急诊医师不具备资质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医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急诊科是医疗机构最前沿的战场,也是医疗纠纷的高发地。据医法汇《2024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急(门)诊案件占比12.66%,位列医疗纠纷案件高发科室的第三位。纵观医法汇近5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急(门)诊案件数量占比一直位列前三位,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位列首位。当患者因急症入院,医生的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焦点。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的每一次判决都是对医疗行为与法律边界的深度探索。本案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医疗机构在急诊诊疗、资质管理、证据应对等多方面的法律风险。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急诊科作为医院的前沿阵地,对医护人员的资质要求极为严格。急诊科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急诊情况。

医疗机构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医师,且不少于在岗医师的75%,医师梯队结构合理。除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外,急诊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理常见急诊病症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动脉穿刺、心电复律、呼吸机、血液净化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主任应当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护士,且不少于在岗护士的75%,护士结构梯队合理。急诊护士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经规范化培训合格,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急救护理技能,常见急救操作技术的配合及急诊护理工作内涵与流程,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2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1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在本案中,患方质疑急诊医生不具备急诊接诊的专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认为这是导致误诊和延误治疗的重要原因。然而,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患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接诊医生确实缺乏相应资质,因此未支持其主张。这一判决结果提醒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急诊医护人员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医院应定期对急诊医护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和更新,建立完善的培训和考核机制,不断提升其急诊救治水平,从源头上降低因医护人员资质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风险。

另外,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具有关键性的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申请医疗鉴定的主体属于案件的当事人,即患者一方有权申请鉴定,医疗机构一方也有权申请鉴定。故此,本案中的医方有权对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申请鉴定,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由此形成的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之间责任划分的依据。

急诊诊疗工作具有高风险、高难度的特点,在生死竞速的急诊战场,法律风险与医疗风险始终如影随形。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应对。唯有将依法执业意识深植于每个诊疗环节,方能在挽救生命的同时,守护医者职业安全。正如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援引特鲁多医生墓志铭时所言:"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合规。"这十二字箴言不仅镌刻着医者仁心的永恒准则,更如灯塔般照亮着每个需要指引的灵魂。在医学与人性的交汇点上,让我们铭记:治愈是技术的馈赠,帮助是温暖的传递,而合规则是守护生命尊严的底线!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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