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
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规范殡葬秩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和乱埋乱葬等殡葬陋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殡葬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东胜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东胜区所辖15个镇、街道分别划分为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火化区范围包括12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罕台镇所辖的田园社区、和硕社区、庆丰社区、润泽社区;铜川镇所辖的铜川村、常青村、添尔漫梁村。其余村均为土葬改革区。
二、整治“三沿七区”范围内建造坟墓。全面依法治理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水库附近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林地、草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等“三沿七区”范围内各类违建墓地。
三、整治非法占用土地乱埋乱葬行为。整治以买卖、转让、转包等形式私自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破坏植被违法违规建造墓地的行为。
四、整治违法违规建造的“住宅式”墓地。整治违法违规私自建造专门用于存放自家先人或遗骨的类似住宅造型的建筑。
五、整治违法违规建造的硬化大墓。整治利用水泥、砖、石等固化硬化墓地和墓地周围、修建院墙等形式破坏植被,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六、整治违法违规建造“活人墓”。整治人还健在,已为其建造好墓地或提前购买墓地等行为。
七、整治违法违规建造超面积墓地。埋葬骨灰的单人墓穴或者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八、整治违法违规兴建殡葬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九、整治违法违规开展殡仪服务。接运遗体必须使用殡仪专用车,非殡仪车辆不得接运遗体。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十、整治丧事活动扰民行为。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全区党员、干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大力推行火葬,推进生态安葬,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十二、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要与民政局、农牧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联合治理、联合惩戒,如发现上述违法违规乱埋乱葬行为要及时报告,并按职责权限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拆除原有建筑、恢复土地功能;对具备基本安葬条件,可以绿化遮蔽的零星、成片各类违建墓地,通过绿化、迁移、深埋等方式予以先期整治;对不具备基本安葬条件,无法绿化遮蔽的零星、成片违建墓地,要先建后迁或临时转存安置,在具备基本安葬条件的基础上,通过迁移等方式予以治理;对无主违建墓地,通过走访、寻查,依法依规治理并妥善安置。
本通告施行过程中,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的,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本通告施行过程中,出现相关内容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则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来源:东胜区人民政府
编辑:鲁敏 审核:韩改琴 白慧敏
校对:任施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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