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工作是关乎民生的大事
牵系千家万户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务院于2012年11月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了殡葬管理方针,包括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等,旨在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
一
哪些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条例》第四条)
二
提倡节地生态安葬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条例》第五条)
三
哪些地方不可以建造坟墓?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条例》第四条)
四
建造殡葬设施是否有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条例》第九条)
五
违反《条例》规定可能面临何种后果?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条例》第二十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二十一条)
文 / 刑事审判庭
编辑 / 郑静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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