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民间借贷与货款混合的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某从牛某处购买了沙子与水泥,总价为1870元,但商某未能按时支付这笔货款。之后,商某又因个人需要向牛某借款1000元,牛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全额借给了商某。经双方协商同意牛某于2024年11月1日写下欠条,内容为“欠牛某贰仟捌佰柒拾元整”落款为商某。牛某依据这份欠条提起了民间借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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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某向牛某购买沙子、水泥,应支付相应货款。另商某向牛某借款,牛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商某提供借款,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某所欠付的货款和借款进行清算,重新明确债权债务,确定商某欠牛某欠款2870元。商某在诉讼过程中,对欠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未提出抗辩或反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欠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保护。另因欠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牛某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商某还款,应认定牛某已催告商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依法对牛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次案件的审理,不仅彰显了长白县人民法院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也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与货款混合纠纷的处理程序。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经济交易时,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中涉及的人物名称、金额等均为虚构,旨在说明案件情况,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李成贵
编辑:王俐苹
初审:李成贵
复审:李建胜
终审:朴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