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1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技术类案件。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涵盖了计算机软件专利、车辆制动控制技术、药品容器设计等多个创新领域,涉及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多个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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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Windows 10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某曼公司系名称为“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原告在被告某软中国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尊公司共同经营的官方网上商城购买了9台不同型号的安装Windows 10操作系统的Surface平板电脑。被告某软中国公司系该些电脑的进口商,被告某尊公司开具了销售发票。原告认为前述平板电脑使用的操作方法及存储介质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相关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害,故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

就侵权判断,上海知产法院主要围绕双方争议的以下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分析: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虚拟触控板左键是否具有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隔离”和“绑定”功能;2.Excel场景中的图形是否可以认定为“用户界面元件”,Excel场景和桌面场景是否包含“选择触摸事件”;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虚拟触控板左键是否具有“激活”功能;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是否存在标识符存取的技术特征。被告将发行于2010年6月的东芝Libretto W100(使用Windows 7操作系统)作为证据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法院就现有技术的虚拟触控板左键是否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虚拟触控板左键的功能相同、现有技术的虚拟触控板左键是否具有绑定和隔离功能等焦点进行了审理。

经逐一比对分析,现有证据无法直接、明确地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相关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无法判断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关于东芝W100笔记本相应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鉴于本案技术事实较为复杂,法院组建了由三名技术调查官组成的技术调查团队全程深入参与本案诉讼,合议庭经严谨审查,最终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涉车辆制动控制技术商业秘密侵权案

某诺尔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案外人德国两公司授权,享有非排他性地使用制动控制知识产权及以自己名义进行相应维权的权利。李某曾是其员工,在离职后,公司发现李某在职期间将其从公司系统获取的技术信息和同事发送邮件中获取的经营信息由李某的公司邮箱发送至其私人邮箱,遂以李某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直到该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返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及完全清除其所控制的商业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93万余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要求,且原告通过保密条款约定、向员工发送《企业安全专业技术保护和IT安全手册》等方式,对前述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的保密措施,故涉案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被告在离职前乃至提出离职到正式离职期间对上述涉密信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公司邮件系统发送至个人邮箱,致使商业秘密脱离原告控制,产生可能被披露、使用的风险,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支持原告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请,并综合涉案商业秘密的类型及数量、被告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原告采取保密措施的程度及遵循比例原则考量原告主张的大额维权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涉药品容器设计专利权属纠纷案

原告上海某黄药业有限公司系医药制造企业。原告与本案第三人某某德有限公司约定,模具开发协议产生的专利权归某黄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擅自申请由上述协议产生的“包装瓶”外观设计专利,并据此以某黄药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且要求高额赔偿,后张某撤诉。原告认为该专利应归自己所有,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自始归原告所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某某德有限公司之间曾就因模具开发协议产生的专利权归属进行了约定,结合专利图片与模具开发协议中图纸的一致性,张某与某某德有限公司的相关性等因素,判决确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归某黄药业有限公司所有。

集中宣判的还包括两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此次集中宣判体现了上海知产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审判理念以及对创新主体和创新要素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助于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同时,也是上海知产法院做优服务科技创新功能,培育知产审判优选地的深入实践,为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文字:秦天宁 徐婷姿 周韧

责任编辑: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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