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5月,村民张某驾驶三轮车前往村内一处土崖倾倒生活垃圾,倾倒过程中,张某连人带车跌落崖下,三轮车压在张某身上致其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事发土崖陡峭,两侧无任何护栏、防护网和警示牌等防护设施,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致使张某失足跌落而死亡。村委会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土崖长期无人治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家属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村委会不认可张某家属的说法,认为事发土崖是天然形成的,并非人为建设的,因此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土崖并非指定垃圾倾倒地点,张某应自行承担随意倾倒垃圾造成的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均应做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大多数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注意义务,在行动时应主动预见风险,并采取合理防范措施。若实施诸如汛期前往河道游泳等高风险行为,则需采取更为严格的预防措施。
其次,案发土崖系自然形成,非人为建设。村委会未人为制造风险,亦未因为开发、改造等管理行为增加危险。侵权责任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张某家属要求村委会对自然地貌承担无过错责任,于法无据。
第三,法律不能消除所有的风险,应在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划定合理界限。成年公民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对明显自然风险要保持合理谨慎,即使是熟悉的生活环境也不能放松警惕。过度强调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会不合理的弱化个体对风险的主动规避。否定“谁受伤谁有理”的不合理思维,向社会传递了“自甘风险”与“责任自负”的法治信号,有助于培养理性、审慎的公民意识,避免“有损必赔”式的道德绑架。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新形态的经济形式不断涌现,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确定更应合理,既要平衡利益,也要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人要履行防范损失发生的义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被泛化应用,应限于合理限度内,防止因过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损害交易信心和市场活力,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