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赤峰欣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东医药)因销售劣药野菊花、假药前胡和地骨皮案,被罚没30余万元,相关责任人闫四军、闫卫东被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欣东医药销售野菊花(批号为180401)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销售前胡(批号为180402)、地骨皮(批号为200101)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决定没收其前胡(批号为180402)1kg、地骨皮(批号为200101)9kg、野菊花(批号为180401)19kg;没收违法所得929元;罚款30万元,罚没款合计300929元。此外,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闫四军任欣东医药法定代表人,闫卫东任企业负责人并兼任采购部部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决定对闫四军、闫卫东采取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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