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了渗水,后经调查发现系地下水冒出,电梯安装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修复措施并解决了渗水问题。在此情况下,其他单元的业主张某以施工危及房屋安全为由要求停止施工。他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施工危及楼房安全,且无正当理由阻挠施工并破坏了部分施工设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如皋某小区2号楼为无电梯的住宅楼,其中1单元内老年住户较多,且有部分残疾人,出行十分不便。2024年6月,1单元业主响应政府惠民工程号召,与某电梯安装公司签署《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为该单元安装一部电梯。

2024年10月,施工过程中,坑内出现了不明原因的出水。3单元业主张某立即到现场阻挠施工,要求查明出水原因。后电梯安装公司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并委托了专业机构调查出水原因。经查,不明出水为地下水渗出,鉴定机构制定了解决出水问题的修复方案。后该公司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施工,并在解决出水问题后恢复施工。但张某对这一结果并不认可,仍然阻挠现场施工,并破坏了工地周边的施工围栏、防护网和照明设备等设施。

因未能按照计划施工,电梯安装公司在与张某协商无果后,将张某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排除阻挠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张某辩称其公司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不明原因的出水,可能危及整栋楼房的安全,其阻挠施工并无过错。

如皋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诉讼双方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施工现场已经修复且并无渗水积水。同时,法院还向鉴定机构进行调查,鉴定机构表示渗水系地下水,已经修复。此外,法院还与该楼1单元业主进行谈话,业主表示渗水问题已经修复,张某的阻挠行为并不理智,希望公司尽快恢复施工。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渗水,但查明了原因并解决了问题。相反,张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施工行为可能危及整栋楼房的安全,且在法院在向其释明时拒绝申请相关司法鉴定。因此,法院认为张某无正当理由阻挠公司施工导致电梯未能按照原计划安装,且采取不当措施破坏了公司安装的部分施工设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并酌情判决张某赔偿该公司损失2000元。

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吴振宇 古林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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