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在绝大多数人眼里,尤其是在征收方的眼里,可以随时拆除,那么房屋真的可以由征收方想当然地就直接拆除吗?

  首先,房屋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无论是谁,无论哪个单位都不能侵占、哄抢、破坏。不过,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或房屋。

  虽然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城镇化不断的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征收土地或房屋,但不是想当然的就可以肆意征收。我们国家对实施征收有着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在需要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这个环节,作出了很明确的规定。

  那也就是说,即使是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工作,其也无权想当然的就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来推进具体的征收工作。



  一般情况下,在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中,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之前,必须要做好以下两点,直接以自己手里的权力“我想怎么拆就怎么拆,想啥时候拆就啥时候拆”,想当然的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肯定是不合法的,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在拆除房屋之前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房屋属于老百姓的私人财产。所以,如果因项目建设,相关部门需要征收房屋,并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时,那么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于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那也就是说,房屋被征收人之后,征收方首先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宅基地迁建等方式,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应当要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提供安置房,需要注意的是拆一还一指的是土地的价值,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若安置房较偏,而被征收房屋位置较好,则可能就需要按照1:1.2,甚至更高的比例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当然也可以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之间的差价。

  拆一还一是最终的补偿标准,不能低于这个,如果安置房的面积还没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大,或者说还包括的公摊面积,那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般情况下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货币补偿不足以让被征收人买房,自己还要搭钱进去,那则是不合理的。因此,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一定要对补偿标准进行斟酌。

  对于选择宅基地迁建的,如果有条件,相关部门则需要提供宅基地,并给予一定的建房补偿,如果没有宅基地,那么被征收人则只能从其他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补偿方式,让征收方进行补偿安置。

  这里需要提醒被征收人一点,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并不是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行的,实践中,经常有征收方以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就强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这肯定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一定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马上支付被征收人补偿,那么才算真正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算完成征收工作,征收方不能以此就想当然的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必须经法院同意

  如果双方就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且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强制拆除房屋,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相关部门需要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这是法定程序之一,直接跳过这个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不合法的,而且法院也不会同意。

  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后,对于被征收人没有按照补偿安置决定中的内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完成搬迁的,同时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的,征收方可以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法院作出了强制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针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如果只因被征收人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然后其又不想耽误征收工作,尽快实现征收目的等理由,就想当然的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那么则就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在征收中,即使征收方是地方人民政府,其也没有权力就想当然的直接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如果实践中,其以自己手中的权力,在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搬迁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那么肯定是不合法的,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要让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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