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邯郸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邯郸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且经市政府列入改造计划的征收区域。
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三条 征收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为本辖区征收主体,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由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履行征收程序。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货币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低于征收决定或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章 城市房屋补偿规定
第八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九条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城市住宅楼房,按照证载合法建筑面积1︰1.1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二)征收城市住宅单层平房,按照证载合法建筑面积1︰1.2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三)征收城市非住宅房屋,按照证载合法建筑面积1︰1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四)征收城市单门独院房屋,其覆盖的合法房屋院落面积应给予补偿。其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占地以外的院落土地分别按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补偿单价的1/2给予补偿;住宅与非住宅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1/2给予补偿。院落土地和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五)公有住房通过房改政策变为私有房屋的院落和国有划拨土地的院落不予补偿。
本办法所称院落土地,指被征收人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所剩余的土地面积。
(六)征收国有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持有效租赁房证,选择货币补偿的,经产权人同意,按房屋补偿单价的2/3对承租人给予补偿,剩余款项支付给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在征收前对该房屋进行公房改变为私有房屋后予以安置,也可以产权调换后与产权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征收前符合房改购房政策规定但没有变为私有房屋的,可按房改价格购买或经产权人同意,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变为私有房屋。
(七)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公房,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提供有效租赁证明,选择货币补偿的,经产权人同意,按补偿单价的2/3对承租人给予补偿,剩余款项支付给被征收人,也可以产权调换后与产权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无租赁房证但征收前有租赁合约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依据被征收土地的证载合法占地面积及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征收补偿金。
第十一条 征收过程中,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根据签约及搬迁时间先后,给予10万元或5万元奖励,超过签约及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规定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依据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建筑物、附着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突击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原址、就近、异地)。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宅基地由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逐户认定,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按照土地使用证合法载明的宅基地面积或有效批准手续确定的宅基地面积,200(含)平方米以内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就近、异地)的按1︰1.2予以补偿安置,选择产权调换(原址)的按1︰1予以补偿安置;200(不含)平方米以上至400(含)平方米的部分,按1︰0.5予以补偿安置;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货币补偿。
(二)宅基地上合法房屋(原则上不超过三层)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装饰装修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补偿金。
第十六条 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原址、就近)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照合法被征收宅基地签约及搬迁时间先后,给予10万元或5万元奖励,超过签约及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异地)意向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照合法被征收宅基地签约及搬迁时间先后,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超过签约及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
第四章 企业补偿规定
第十七条 征收企业建筑物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其土地按照土地性质依据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确定补偿金。正常运营单位、企业涉及的机械设备因被征收造成设备损失的,依据设备购置价格、设备类型、使用年限、残值价值等因素,由有资质的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机械设备补偿金。
第十八条 不能搬迁的设备,补偿价值依据当前类似相同的机器设备资产在市场上的全新价格,结合机器设备剩余使用年限、实际维护状况、购买年份等因素确定成新率,补偿价值=评估原值×成新率-残值。
第十九条 可搬迁设备补偿价值为设备拆迁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设备基础费等相关费用的总和。
第五章 相关补助
第二十条 补助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15元/平方米/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过渡时间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住宅10元/平方米、非住宅15元/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临街门市40元/平方米/月、非住宅30元/平方米/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过渡时间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上述补助计算的面积基数为城市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宅基地证载面积或有效批准手续确定的宅基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
第六章 被征收人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征收城市房屋,被征收人仅有一套住房且无其他住房,补偿安置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仅一处合法宅基地且无其他住房的,按照本办法补偿后,安置面积达不到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安置。人口数量以公安机关在册户籍为本村(社区)征收决定或征收公告作出之日起上一年度人员为基数(新生儿增加,死亡人员减除),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增减。
第二十四条 确需对特殊住户住房保障安置的,按政策规定由保障性住房予以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推进,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违法征收。违法征收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工作中,违法阻挠征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经费计入征收成本,原则上控制在征收补偿安置总费用的3%以内。
第二十八条 其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辖区政策。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3月11日印发的《邯郸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征收补偿办法(试行)》(邯政规〔2024〕2号)同时废止。
来源:邯郸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