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大部署、促进司法公开的重要工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参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作为全院重点工程持续推进,力争通过案例向全社会传递法治精神。
2025年3月27日,东湖高新区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友审理的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系我院第2个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入库编号为:2005-05-1-267-001,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下旬,被告人姜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关某社区21栋402室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其间,姜某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2023年8月22日9时许,姜某从上述房间的卧室窗户处,将屋内的小件包装纸壳、灰尘泥土、碎砖等装修垃圾,用蛇皮袋子打包后丢向楼下,砸中了在楼下捡拾废品的被害人李某,导致其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6肋骨折。2023年9月14日,经湖北某法医司法监定所鉴定,被言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10月19日,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姜某赔偿了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被書人李某谅解。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2024)鄂019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姜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符合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抱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此,“情节严重”是高空抛物行为构成已罪的必要入罪要件,对高空抛物罪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时间、抛掷物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書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本案中,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看,被告人姜某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可见其有较深的主观恶性。从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程度看,无论是行为的地点、时间,还是从抛掷的物品种类看,都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地点上,姜某系从四楼(约12米)向窗外抛掷物品,其高度符合社会公众对“高空”的一般认知标准,且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地点为住宅小区,属于人吴流动密集的公共场所,建筑垃圾抛落形成的危险区域具有开放性特征;时间上,姜某抛物时间为上午9时许,属于人员出行高峰期,姜某的抛掷行为危書不特定多数人安全;抛掷物品上,姜某抛掷的物品多为泥土、砖块等硬质建筑垃圾。从高空坠落蕴含巨大的危险性。从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看,姜某的抛物行为伤及被言人李某背部、胸部、致使其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造成了实际的人身损書结果。
综上,被告人姜某多次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区域,从高空抛掷危险程度较高的建筑垃圾,导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上述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要件,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姜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言人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要旨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结合当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时间、抛掷物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伪的社会危書程度,妥当作出判断。行为人在小区住宅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多次在人出行高峰时段抛掷建筑垃圾,造成人员轻微受伤后果的,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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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管办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