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濮阳法院

感受公平正义

活动时间


2025年4月2号(周三)

上午8:30

活动地点


大庆北路24号

活动须知:

请携带个人身份证

经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后

佩戴旁听证进入

届时会有工作人员引导

报名通道


下方扫码报名

因审判庭座席容量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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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留意短信通知

注意: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请在家长陪同下参加活动(家长与孩子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

案情简介


某运输公司与娄某某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协议》,娄某某的父亲雇佣关某某担任车辆司机。关某某在驾驶车辆运输途中突发疾病死亡。2024年10月,华龙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关某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某运输公司系关某某的用人单位。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后,某运输公司认为关某某不属于该公司的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由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该决定不服,故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25年2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书送达后,某运输公司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


1.请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验后方可进入。

2.进入法院后请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活动,禁止随意出入法院办公场所。

3.旁听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文章后附庭审纪律,请认真阅读。

庭审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期数丨2644

供稿丨综合审判庭 刘晓曼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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