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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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工程款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也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工程款的结算比较繁琐,过程比较漫长,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商定工程价款时可能基于各种考虑,做出妥协从而出具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而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则是由具有专业资格的鉴定机构依据专门知识对工程造价进行核算所得出的结果,相较而言则更为客观、科学。
那么,如果造价鉴定结论与结算单不一致时,结算价应以哪个为准?
最高院在《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众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结算单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种种考虑进行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除非有法定事由,应当按照结算单确定工程款数额。
最高院认为,
双方对案涉工程是采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还是《工程决算结算单》进行结算产生争议。由于《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和《工程决算结算单》均有双方的签章,工程造价数额相差较大,本案就此问题作如下分析。
首先,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汉中龙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在出具《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时称“陕西众和置业公司有限公司,…请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复核认证,于2015年3月18日前在本认证单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退还我公司。”可见,该定案表仅为工程审核认证,不能推定出双方依此定案表作为结算依据的意思表示。而《工程决算结算单》系根据泰烜建设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书,经龙华公司审计后,双方对审计工程造价、施工阶段利息和决算审定价下浮比例等进行决算而形成,体现出双方当事人协商过程和结果,与《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相比较更具真实性。
其次,泰烜建设公司为获得本案纠纷的救济以《工程决算结算单》为依据向汉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表明其对《工程决算结算单》结算案涉工程款并无异议。
故泰烜建设公司称按《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结算工程造价的理由,不能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为了在工程款纠纷中争取更为有利的结算依据,建议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对工程款进行协商时,若当事人对协商得出的工程款数额有异议,可以拒绝在结算单或结算协议上签字,并书写注明对该结算结果有异议。由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结算协商一致,结算单等文件不能代表当事人真实意思。
二、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有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可优先作为结算依据。故若当事人主张以该结论作为鉴定依据时,可以在鉴定结论中增加双方同意以该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并请求对方当事人签字同意。
若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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