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指导意义
“一次有效速裁”的核心是理念转变,从只重“结案”转到更重“解纷”,提升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能力,解决案件与纠纷之间的“数据差”。
这要求速裁法官在办案中,不仅要全面审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应以执行思维办理诉讼案件,以在先环节的“加法”实现对在后环节的“减法”,尽可能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该案即是在诉讼环节考虑执行问题的典型案例,根据当事人履行能力,坚持效果导向,在矛盾冲突中寻找极限“平衡点”,促成双方调解并及时履行,将矛盾纠纷在执前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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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陈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未投保保险且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货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急性重度颅脑损伤。经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花费近 20 万元医疗费,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沛县公安局刑事立案。陈某支付了 10 余万元医疗费后,未再赔偿其他费用,李某亲属遂将陈某起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百万元,并申请对陈某进行财产保全。
承办法官金战磊收到保全申请后,迅速对陈某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陈某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经济条件极差,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陈某表示自己已赔偿十多万医疗费,实在无力继续赔偿,因事故导致家庭破裂,还面临刑事处罚,有轻生念头;李某亲属则哭诉家庭失去顶梁柱,生活陷入绝境。
此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陈某对李某亲属的诉讼请求也无异议,若简单走庭审程序,很快就能结案。但法官深知,这样做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对于李某亲属而言,即便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由于陈某缺乏履行能力,判决金额越大,胜诉权益可能越难以实现,判决书可能沦为 “法律白条”;对于陈某来说,一纸判决将使其背负巨额债务,生活更加艰难,而且其已被刑事立案,若被判刑,孩子的抚养也将受到影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极有可能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甚至引发其他问题。
简案速判虽能结案,却无法解纷。
为实现实质解纷,金战磊法官主动承担起调解工作。他先向李某亲属分析案件走向,指出陈某车辆未投保且无财产可供保全,若不让步,陈某可能 “破罐破摔”,在事实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争取实际赔偿,而非拿到无法执行的判决。同时,法官又从情理和法律角度对陈某进行劝说。从情理上讲,陈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应尽力弥补李某亲属的精神和物质损失;从法律层面,陈某已构成过失犯罪,若得不到李某亲属谅解,可能被判处实刑,且判刑后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面临长期强制执行的困扰。
陈某在清楚了解法律后果后,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认识到错误并愿意尽力赔偿,但表示自己没有固定工作,主要靠务农和打零工维持生计,支付的十余万元医疗费已耗尽家庭积蓄,家庭负担沉重,确实能力有限。李某亲属看到陈某的态度后,情绪有所缓和。
金战磊法官抓住时机,展开背对背调解。他要求陈某确定最大赔偿能力,陈某姐姐表示可以出借几万元,陈某又向亲戚朋友筹措,并通过银行贷款,最终确定能筹集约 20 万元。在此期间,法官继续做李某亲属的工作,强调交通事故是意外,应尽快了结。李某亲属看到陈某的诚意,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陈某总计赔偿李某亲属 40 余万元,于协议签署后十日内支付;针对陈某的交通肇事罪一案,李某亲属出具谅解书存放在法官处。陈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全额支付了赔偿款,并领取谅解书交至沛县检察院。李某亲属拿到赔偿款后,专程到法院送锦旗表示感谢,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后语
本案庭前调解时,双方情绪对立严重,且存在李某亲属高额损失与陈某低履行能力的现实冲突。当事人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而非走程序,判决不仅无法化解矛盾,还可能使矛盾后移和外溢。承办法官秉持 “一次有效调解” 理念,通过多轮调解,找到双方利益的交集。李某亲属尽可能多获得了实际赔偿,陈某虽背负债务,但未被压垮,还获得了谅解,检察院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通过有效调解,本案避免了双方陷入长期 “双输” 困境,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 “双赢”。
供稿:徐州中院速裁庭 沛县法院
审核:李飞 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