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法院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在法治的天平上,每一起案件都是对公平正义的考验,而每一次成功调解,则是司法温度与智慧的生动彰显。近日,泗洪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的三起案件,当事人均当场履行,高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例一
2024年4月,被告苗某向原告陈某订购一批水泥、黄沙用于装修使用,价款5940元,被告在给付1200元后,剩余3740元货款未付,原告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先联系被告了解原因,被告认为货款应由公司支付,并提供了相关证明,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通知公司负责人到场。
三方到场后,承办法官通过庭审厘清案件事实,付款主体仍应是被告本人,于是承办法官向其阐明法理,最终,被告同意支付支付3740元货款,并当场微信转账给原告,原告也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二
2024年12月,贺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泗洪县斯迪克大道与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受伤。该事故经泗洪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贺某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许某因事故受伤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22347元,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
承办法官庭前了解情况,发现双方对事故无异议,许某也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双方仅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存有分歧。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贺某详细说明赔偿计算依据,一方面引导许某合理表达诉求,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许某同意赔偿20000元,贺某也表示可以当场履行,至此,该纠纷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