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份由安徽蚌埠市司法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引发律师圈一片质疑之声。这是意料之中的事,不仅因为涉及律师执业权利问题,而且因为律师法治意识较强,更容易抵制一切不合法的现象。
各级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其应当是依法行政的组织者和推动者,理应带头依法行政。然而,安徽省蚌埠市司法局针对律师执业的“红头文件”却背离了法治轨道,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求律师出具的“所函”和“会见函”上载有特定的二维码有违《立法法》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第91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让律师办案需要填报各类事项,且应接受扫码验证,无疑增加了律师义务,减损其权利。对此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上位法”依据,但是蚌埠市司法局“红头文件”的规定并无上述依据。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立法法》规定。
其次,“通知”规定有违《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里的“证明”并未特指是含有二维码的“证明”,只要是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证明”即可。
其三,“通知”规定有违《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1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设置二维码并且持有带有二维码的公函才允许从事代理或者辩护活动,这是一种变相的行政许可。这一要求首先是对律师执业的不信任,因此具有“歧视”律师的嫌疑,其次因为该规定的实施增加了律师的负担,也不符合“便民”原则。
最后,“通知”规定有违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显然,律师是一个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职业,应当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上述“条例”要求,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尤其应征求作为利益相关群体的律师意见,该“红头文件”的出台是否履行了上述程序?这也是可质疑之处。
司法行政机关机关经常组织公职人员培训,要求他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但是,其自身行为是否遵循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无疑问。根据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理。“法无授权不得为”,如此要求律师执业是否有法律授权?司法行政人员是否懂得上述的基本法理,也是考验其是否具有法治思维的因素之一。
律师执业已经很辛苦了,为了生活他们四处奔波,不要再折腾他们了,他们已经身心俱疲。有报道说,今年3月份还没过完,全国已经有18位律师离开了我们,他们太累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理应关心和体谅、理解他们。那种今天让律师盖章、明天让律师备案、后天让律师扫码的做法当休矣!他们已经不堪重负,“不能承受生命之重”啦!
依法行政除了行为合法性外,还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为基层“减负”,不折腾管理对象,让他们能够安心、舒心专注于本职工作,这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我们不是经常讲“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中心”吗?蚌埠市司法局的做法是否体现了上述“执政理念”。律师是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切莫将其作为“异己”予以排斥,不信任的结果就是“排斥”和“打压”。
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当律师权利不保时,又有哪个人的权利可以得到保障?前法官刘学慧的两位辩护律师被驱逐出庭,他作为前法官的辩护权能得到保障吗?当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留置调查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还是律师吗?所以,请善待律师吧!善待律师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