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最近演了一出“打脸最高法”的魔幻大戏,情节堪比《猫和老鼠》——最高法说“股权是借条”,西安法院偏喊“股权是房本”。
北京东交民巷的最高法院档案室里,那份泛黄的判决书正在吃灰。编号(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白纸黑字写着“股权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这本该是陕西宏润股权争夺战的终局裁决:王坚所持75%股权系让与担保,其仅为名义股东,实际权利人仍为陕西宏润实业。
但往西南1100公里,西安法院的法官们仿佛集体患上了“法律色盲”。他们手持放大镜,硬是从判决书里看出了另一层意思:“最高法没说王坚不能当股东啊!”
这让陕西宏润实业的大股东胡绪峰很无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后续的(2024)陕01民终7294号(下称“7294号判决”)与(2021)陕01民终22532号(下称“22532号判决”)中,违背了最高法既判力,形成系统性裁判冲突。此案暴露的司法逻辑断裂与地方裁判权威挑战,值得深究。
好在今年2月,在另一起诉讼中,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放贷人王坚持有宏润地产75%的股权归原股东宏润集团所有。
接下来,不知西安中院又将如何二审判决?这就像是一个鬼打墙的游戏,诉讼十年仍在原地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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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要从十三年前说起。
2012年,陕西商人王坚借给宏润实业1200万,条件很“西安特色”:钱还不上,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归他。双方签定借款协议前一天,工商登记连夜变更(2012年1月11日签订借款协议,工商变更资料落款的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且签名均系伪造)。
这场交易很快崩盘。2017年最高法三堂会审,判决书里藏着句关键陈述: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用大白话说,这就是王坚拿着股权当借条,压根没资格当真股东。
最高法的老法官们其实是在敲黑板:“王坚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以上是简单叙事。略复杂一点说,宏润地产75%的股权在这期间签了几个转让协议,第一次转给王坚75%的操作,后签约改为以3000万转让,但因为王坚一直没支付股权转让款,所以仍属“让与担保”;到了2013年,王坚又参与股东会,将这75%的股权以3000万元转给中贵信托,但中贵一直没有付款,所以也算不得数。
兜兜转转,还是胡绪峰的宏润实业借了王坚的钱,将75%的宏润地产作了让与担保。
那是不是王坚应该即刻把75%的股权变更登记到胡绪峰的宏润实业名下?最高法说:那也不行,胡绪峰应该先把欠王坚的钱还了——然后就可以拿回75%的股权了。
这个案子虽然很缠绕,但其实没那么复杂。你看我几段话就说明白了。但胡绪峰和王坚打了N多个官司,一个法院一个判法,你不得不说,很多地方法官的法学水平真的是一言难尽。
但这不是重点。重要的是它体现的荒诞点:最高法成“摆设”。
最高法六年前盖的“封印”,在西安中院法官眼里成了废纸。同一批股权,最高法说“是担保”,西安法院说“是买卖”,连小学生都知道“自相矛盾”。有律师吐槽:“在西安打官司得备两套法律——最高法版和西安特供版。”
这是最高法困于系统的表现。最高法像老师布置作业,西安中院却把作业本撕了,还理直气壮:“我就爱这么写!”
2
最高人民法院在171号判决中明确三点核心事实:
1. 股权性质:王坚与宏润实业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实为借款担保,股权变更登记仅为“质押担保”手段,不产生真实转让效力;
2. 权利归属:王坚不享有股东权利,宏润实业仍为实际权利人;
3. 法律后果:王坚作为担保权人,无权行使股东表决权。
西安中院的两份判决的矛盾之处在于,以“登记外观”否定最高法对“真实权利”的认定,实质架空让与担保制度,违背《九民纪要》第71条关于“让与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的裁判规则。
对王坚参与2013年股东会的行为(7294号判决),西安中院将其作为“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却忽略最高法对“让与担保权人不得干预公司经营”的禁止性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让与担保权人仅能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主张优先受偿权,无权行使股东权利。西安中院在7294号判决中允许王坚表决股东会决议,实质将担保权异化为所有权,破坏物权法定原则。
说得再明确一点,西安中院无视最高法已查明的事实,违背既判力,对最高法“让与担保”认定进行了事实上的消解。
最高法171号判决明确王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其持股基础为借款担保。西安中院在7294号判决中却认为王坚已稳定持股12年,将股权登记等同于真实权利,完全忽视最高法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定性。
这种事实认定错误,系统性偏离了证据规则。
3
司法系统里似乎存在一个“平行宇宙”。2019年3月29日,最高法171号判决书,给陕西一场持续七年的股权纠纷盖棺定论。这份判决书本该成为陕西后续案件的“尚方宝剑”,却在西安遭遇“水土不服”。
谁都没想到,2024年的西安中院会把这纸判决玩成“法律魔术”,通过“技术性规避”(如拆分诉讼标的、选择性证据采纳),使既判力沦为形式,暴露审级监督的漏洞。
最高法陷入“空气判决”困境。171号判决书在陕西遭遇了“三不政策”:
• 不看:西安中院对最高法认定的担保事实视而不见;
• 不用:把终审判决降格为“参考意见”;
• 不服:多个裁判文书,次次绕开最高法核心结论。
这不是判例冲突,而是司法权威的毛细血管堵塞。
西安中院的两份判决,不仅挑战最高法既判力,更动摇了“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根基。若放任地方裁判以“登记外观”否定“真实权利”,商事交易安全将荡然无存。
司法系统的权威,不在公章之重,而在裁判之衡。
如今,宏润实业的律师团正在准备下一场诉讼。他们发现个黑色幽默:在西安打官司,得先证明“最高法的判决在中国境内有效”。
而那份胡绪峰拿在手里的171号判决书,最高法的红章正在褪色——在某种“地方法力”的侵蚀下,它正逐渐变得面目模糊。
最高法:“累了,毁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