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中院打造“定分止争张家口”品牌,制定八项制度,其中“‘发改再驳’重点关注制度”要求全院坚持“当改则改、慎重发回、有效终审、定分止争”的价值导向,切实发挥二审纠错功能,树立“能改判就不发回”的意识,在改判时以理服人,重点说明法理、事理、情理,杜绝“于法有据(无据)、予以(不予)支持”简单说法,综合运用判前阅核全程答疑制度等,实质化解纠纷。
“他们的员工占用宿舍随意进出,严重影响了我的经营,解除合同合情合理,怎么还成了违约呢?我不服!”当事人魏先生对二审法官激动的说。
原来,魏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魏先生承租某公司院落内除办公楼以外的员工宿舍以及会议室作为教学使用,租期5年,某公司使用院落南侧的办公区域,宿舍区与办公区之间有防盗门作为通道,但需保持魏先生独立使用场地,且确保教学安全。签订合同后,魏先生更换了部分员工宿舍门锁,购置部分物品用于学生居住使用,并制发招生广告进行经营,但在此期间内某公司仍有5名员工占用两间宿舍未能及时腾清,直至租赁合同履行第6个月时才腾空。
合同履行至第二年,魏先生以某公司未能腾清员工宿舍且不能保证教学独立环境为由,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某公司退还其已经交纳的第三年的租金,退还保证金以及赔偿其更换门锁、购置设备等损失。某公司在答辩过程中提出反诉,认为魏先生自行决定不再继续履行,其不应退还剩余租金,同时要求魏先生将欠付的使用场地期间的电费结清,将员工宿舍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对解除合同无争议,能够确定魏先生向某公司交付钥匙的时间,确定合同自此时解除。但魏先生对5名员工占用宿舍的行为没有第一时间提出异议,且该事实也不能确定与其招生经营的行为有所影响,更换门锁、购置物品也是为了自身经营目的,所以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持续占用期间发生的费用,魏先生应当承担,同时魏先生自行要求解除合同,也应当对某公司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魏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双方均认可合同解除,争议的重点在于返还的金额怎么确定。
“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我们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能够确定某公司不能保障合同约定的教学封闭性,该因素是导致魏先生无法继续经营的因素之一。”主审法官闫格说,“按照张家口法院定分止争工作‘发改再驳’重点关注制度要求,切实发挥二审纠错功能,我们坚持能改判就不发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对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最终二审改判某公司将多收取的租金、保证金予以返还,并酌情对魏先生的损失予以支持,与魏先生应付电费相互抵顶。
- END -
来源|民一庭、宣传处
编辑|龚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