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大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九个民生小案实质解纷典型案例,并介绍“心连小案法护民安”相关工作情况。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教育、就业、安居、医疗、婚姻家庭、环境保护等多个民生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案例①

打破“僵局”司法助力新能源“畅行”

金某某已租赁使用小区内案涉停车位10余年,持续交纳车位租赁使用费。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电业部门申报安装个人充电桩,系统显示需提供物业公司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金某某与物业公司协商遭拒,故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认为,金某某使用案涉车位已经十余年,其在停车位上安装配套充电装置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新能源汽车,符合“有利于节约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物业公司为金某某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既属于协助配合工作范畴,也属于履行对小区管理服务义务,故判决物业公司向金某某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并协助配合安装充电桩。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②

化解纠纷平衡安摄像头与保护隐私权

李某、张某系隔壁邻居,两家各自安装监控摄像头,李某安装6个,张某安装4个,其中张某家前院东面下屋房顶的摄像头正对李某家卧室,李某曾报警,由民警两次调整摄像头的角度,但从李某家监控可见,张某存在调回摄像头角度的行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拆除安装在张某家房顶能拍到李某家卧室的摄像头。

一审法院通过向双方出示案例库类案判决,释明摄像头安装使用不得侵犯隐私权,划定监控安装界限,对不涉及隐私权的摄像头可以保留,张某在庭审中多次同意拆除案涉摄像头。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案例③

涉众漏水邻里之间调解赔款

王女士购买的新房位于某小区一楼,已经装修完毕,却两次遭遇漏水,家中污水遍地,电器、家具也被污水浸泡,无法居住。王女士因协商不成,将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2至15楼的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3万元。

受损房屋系两次漏水事件所致。对于因公共管道堵塞造成的损失,合议庭从邻里和睦的角度引导调解,王女士与邻居们达成和解:已装修入住的业主每户补偿2000元,未装修入住的业主们每户补偿1000元,大家现场互加微信并当场履行完毕。对于地暖管漏水引发的损失,合议庭及时组织物业及开发商开庭审理,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并依据现场受损照片、装修费用支出并结合当地市场材料价格等情况确定了损失金额,并依法作出判决,各方均服判息诉。

案例④

经营困境退保育费纠纷“破冰”

张某某等29名学龄前儿童家长将某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某教育咨询公司返还保育费。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为香港法人独资企业,是某幼儿园的股东。某幼儿园拥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口碑,由于经营策略调整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幼儿园出现亏损,难以为继。伴随着退费协商不成的矛盾不断升级,多名家长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该系列案件涉及香港法人独资企业,并且关乎众多幼儿家庭的切身利益。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对已产生部分课程费用和退费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法官及助理通过释法明理,合理计算应退费数额,最终各方当事人对退费金额达成一致,上述29件案件即时清结。

案例⑤

定分止争权衡守护绿水清波

张某、赵某承包某水库进行淡水鱼养殖,购买14万元鱼苗投入水库。2022年3月,案涉水库养殖鱼出现大规模死亡,经鉴定案涉水库水质氨氮含量超标。二人将相关养殖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进行实地勘验,发现某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有大量鸡粪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周边土壤及水沟污染;某野猪养殖有限公司的污水收集池附近土壤低洼处有黑臭水。

法院认为,根据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某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某野猪养殖有限公司在养殖活动中存在排污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责任比例,还要考虑原告对于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因此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原告投入成本的情况,水库规模、原告自身过错、侵权人污染物排放情况、经济能力、过错程度予以全面考量,确定各方赔偿比例,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例⑥

平衡权益柔性司法破欠薪困局

李某某等劳动者原系某餐饮文化娱乐公司劳动者。某餐饮文化娱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又因场地变更无法恢复经营,便与李某某等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出具欠条承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因资金紧张,未能如期支付。李某某等28名劳动者诉至法院。

劳动者赖以生存的薪资关系家庭的衣食住行,应当予以保护,而企业也确有付款压力,强行判决可能导致劳资双方两败俱伤。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一审法院在立案后积极组织调解员与劳动者和某餐饮文化娱乐公司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延期支付协议,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缓解了用人单位的付款压力。一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妥善化解了28件案件。

案例⑦

食品安全退回“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

2023年12月20日,丁某至某商行处购买澳大利亚进口的奔富红酒一瓶,花费5000元。后丁某发现该红酒没有中文标识,要求某商行退货退款,某商行拒绝。丁某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丁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

法院认为,本案红酒是进口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有中文标签,而案涉红酒没有中文标签,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丁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一审法院在判后答疑中向某商行出示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释明进口食品缺少中文标签、必要说明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某商行决定不再上诉,并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例⑧

主体错误司法调解弥合亲情裂痕

19岁正在读大学的马某某自幼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马某某将父亲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其小学至高中期间花费的学习、医疗相关费用共计40余万元。一审判决判令马某支付11万元。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马某某提起诉讼时已经成年,无权主张之前的抚养费。

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根据最新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成年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依据抚养费分担的约定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给付。二审法官在调解中,一方面向马某某阐明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律依据,并提示其参考案例库中的类案结果,使其认识到坚持诉讼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另一方面向马某释明,虽然马某某无权直接主张,但其母亲作为直接抚养方,若另行起诉,法院仍可能支持部分费用。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马某支付10万元给马某某的母亲。

案例⑨

积极调解司法温度化解医患矛盾

2025年2月,王某因“肠息肉”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为王某实施“腹腔镜下结肠息肉切除术”,术中因操作失误导致王某结肠穿孔。由消化科转至急诊科全麻下进行腹腔镜探查术,后进行缝合。王某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医院操作不当导致结肠穿孔,而处理不及时导致王某二次进行手术,加重王某的身体损害,故医院需承担此次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系统匹配有医疗机构从业经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打破医疗损害纠纷“诉必鉴定”的常规程序,积极展开调解。调解员利用自身具备的医学常识,对手术记录等医疗资料认真研读,与法官进行法律层面的充分讨论,发现医院诊疗过程中确存在一定过错,应给予患者一定赔偿。在双方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法官对法律规定的各项损失赔偿标准进行精准释明,为调解员计算赔偿数额提供了有力支撑,双方均接受了65000元的一次性赔偿意见,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由好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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