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申请执行人能否要求其赔偿?
申请执行人对正当的异议应予以容忍,只有在案外人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才能要求其赔偿损失。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损失,申请执行人能否要求案外人赔偿?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执行中,除了要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还需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财产权益。申请执行人对程序正当、合理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否则不应以此追究案外人的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1、2020年10月19日,某生物研究所与某乙村委会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判决某乙村委会需支付某生物研究所466万余元。
2、2021年5月26日,某生物研究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划某乙村委会账户内466万余元。
3、之后,某甲村委会以被扣划账户为其与某乙村委会共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均被法院驳回。
4、2022年5月27日,法院执行完毕案款。某生物研究所以某甲村委会的上述行为及执行异议之诉造成其执行案款迟发,给其造成利息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甲村委会赔偿某生物研究所利息损失。
5、2023年2月7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判决驳回某生物研究所的诉讼请求,认定某甲村委会无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
案件争议焦点:
某甲村委会是否应当赔偿因执行异议之诉给某生物研究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裁判要点:
1、无证据证明某甲村委会与某乙村委会恶意串通妨害执行,某甲村委会主观上无恶意。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认为,针对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可见申请执行人要求案外人赔偿损失的前提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存在恶意串通的合意,只有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才可请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损失。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并不能看出某甲村委会及某乙村委会系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必然导致中止执行,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某生物研究所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2、某甲村委会认为其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具有正当性,某生物研究所应当容忍。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认为,民事执行是基于“表面权利判断规则”来认定权利的归属。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有可能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益,需要赋予案外人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法律规定案外人有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对程序上正当合理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否则不应以此追究案外人之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争议账户由某乙村委会与某甲村委会共有,某甲村委会认为其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权利,故提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其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
综上所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认为,某甲村委会提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不构成侵权,某生物研究所要求某甲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生物研究所诉某甲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4民初7700号],入库编号:2024-07-2-504-003。
实战指南:
1、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以排除对该标的的执行。其目的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错误执行而给案外人造成损失。因此,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其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案外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拖延执行的情况下,对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案外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应该怎么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根据该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在遇到案外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时,可以提供相应担保,进而申请法院继续执行。我们也建议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异议,指出案外人异议中的漏洞与疑点。如果案外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案外人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执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间接损失(如企业经营损失)及维权成本(律师费、差旅费)。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案外人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如果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案外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3刑初31号]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利、陶某云共同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人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未得到支持的,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
案例二:《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八屋镇中心小学校等侵权责任纠纷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85号]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未得到支持的,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本案中,八屋中心校作为案外人在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对该院(2013)公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后自行撤回,又于撤回当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申请法院中止执行。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最终审理结果为经本院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前述分析,重达公司的债务利息损失确实存在,八屋中心校存在过错,应赔偿因其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导致法院对调解书暂缓或中止执行期间,未履行部分即重达公司主张的105万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