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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房产背景

林某逸与配偶苏某岚育有林某阳和林某悦两个子女。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登记在苏某岚名下,此乃林某逸与苏某岚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 年 9 月 8 日,在证明人陈某宇和叶某琳的见证下,苏某岚与林某逸分别立下遗嘱,自愿在他们离世后,将该房屋的相应房产份额、存款以及屋内家具交由林某阳继承。苏某岚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逝世,林某逸在 2022 年 11 月 4 日去世。

(二)诉讼争议情况

林某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由林某悦承担诉讼费。林某阳认为父母生前订立的遗嘱明确由其继承房屋。林某悦则对林某阳的诉求表示异议,主张本案遗嘱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认为该遗嘱缺乏真实性与合法性,应属无效。具体理由如下:两位见证人为林某阳的前同事,与林某阳存在利害关系;遗嘱上见证人的汉字和数字笔迹极为相似,疑似出自同一人之手;并无证据表明见证人全程参与见证,遗嘱仅见见证人签字,无法证实见证时间与地点;林某逸所立遗嘱未注明日期;两位立遗嘱人在遗嘱落款日期前后,因脑梗长期在医院就医,生活无法自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字迹与本人字迹不同;两份遗嘱由谁打印缺乏签字、视频等相关证据证明。基于上述原因,林某悦不同意按遗嘱继承,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在诉讼过程中,林某悦明确撤回对家具和保险进行分割的主张,但要求一并处理父母遗留的银行存款。

(三)证据提交与质证

林某阳提交了两份遗嘱,一份由苏某岚所立,内容为自愿将夫妻名下位于海淀区一号的房屋,在其百年之后,由林某阳继承其名下个人房产份额、存款及屋内家具。该遗嘱为打印形成,落款处有苏某岚的签名、捺印及日期,证明人陈某宇、叶某琳分别签名、标注身份证号并写明日期。另一份是林某逸所立,内容相似,落款处有林某逸的签名、捺印,证明人陈某宇、叶某琳签名及日期。证人陈某宇、叶某琳出庭作证,称受林某阳邀请见证遗嘱订立,在林某阳办公室查看电脑上的遗嘱内容后打印,随后一同前往林某逸和苏某岚家中,二人查看遗嘱后签字,当时林某逸和苏某岚身体状况尚可,林某逸还大声朗读了遗嘱。林某悦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证人证言也无法证明见证人全程见证,且证人与林某阳有利害关系。

(四)其他事实查明

法院调取了林某逸和苏某岚在医院的就诊病历,显示林某逸于2002 年患脑梗,2009 年入院诊断为脑梗塞、陈旧性脑梗塞;苏某岚于 2018 年因急性脑梗塞入院。林某阳认可林某逸患有脑梗,但称其神志清楚,订立遗嘱时苏某岚身体健康。林某悦曾申请对林某逸、苏某岚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签名一致性进行鉴定,后表示视见证人出庭情况再决定是否鉴定,见证人出庭后,林某悦明确不再申请鉴定。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林某阳要求法院判令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其所有,依据是父母生前订立的遗嘱,期望通过遗嘱继承获取房屋所有权。

(二)被告抗辩

林某悦不同意林某阳的诉求,从遗嘱形式要件、见证人的资格及见证过程、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反驳,主张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三)争议核心

林某逸和苏某岚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林某阳提交的两份打印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即是否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涵盖见证人资格、见证过程以及遗嘱人签字等方面。

三、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苏某岚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林某阳、林某悦继承共有,其中林某阳占70% 份额,林某悦占 30% 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行为能力判定

林某悦虽主张林某逸和苏某岚订立遗嘱时因脑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从病历来看,苏某岚在2016 年订立遗嘱时并无脑梗诊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当时行为能力受到影响;林某逸虽患脑梗,但脑梗与无民事行为能力并非直接等同,证人称当时二人身体状况良好,林某逸能够正常交流表达,在缺乏进一步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未采信林某悦的主张。

(二)遗嘱效力分析

形式瑕疵:林某逸所立遗嘱仅有签名,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

见证过程问题:遗嘱在林某阳办公室由其制作生成,遗嘱人当时并不在场,生成后才前往遗嘱人住所出示。且见证人表示不记得谁录入遗嘱,林某阳自述见证人在打印接近尾声时到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见证人见证了遗嘱生成、打印的全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

举证责任:林某悦虽对遗嘱真实性等提出质疑,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未采信其意见。综合来看,林某阳提交的遗嘱欠缺必要形式要件,法院无法确认其效力。

(三)遗产分配依据

因遗嘱效力未获确认,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考虑到林某逸和苏某岚生前与林某阳共同生活,由林某阳扶养照顾,去世后丧葬事宜也由林某阳操办,林某阳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深入钻研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从见证人的资格、见证过程的完整性、遗嘱人的签字及日期等方面,精准指出对方遗嘱存在的问题,为反驳对方诉求筑牢坚实法律基础。

充分挖掘证据漏洞:通过对证人证言、遗嘱形成过程细节等证据的剖析,抓住遗嘱生成时遗嘱人不在场、见证人无法证明全程见证等关键漏洞,有力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在对方提出主张时,明确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当对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遗嘱真实性、合法性时,及时向法院指出,促使法院不采信对方主张。

综合考量案件事实:不仅聚焦遗嘱本身,还综合考虑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生活与子女的关系等事实,从多个角度论证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增强观点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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