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法院”)审结一起因医美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故意隐瞒其没有医美资质,为原告进行包含注射行为在内的医美服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服务费及二倍赔偿。

女子医美后面部畸形增生

2018年至2022年期间,王某(女)多次向齐女士宣传美容产品。随后,齐女士一直在王某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由王某提供美容产品,齐女士询问产品的功效与价格后,再约定具体的服务时间。

齐女士到达王某家后,由王某为其注射产品至脸部或脖子处。部分产品由齐女士直接带回家自行涂抹。服务期间,王某故意隐瞒其并未取得相应医疗美容资质的事实,同时,也没有告知齐女士所注入药物的具体真实信息,包括生产厂家来源、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等。

2018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齐女士合计向王某支付32580元。在接受王某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后,齐女士的眼睑、下巴、脖子等部位开始长出鼓包。面对这种情况,王某谎称是“正常现象”,并建议齐女士“涂盐水就好”。然而,齐女士脸上和脖子上的畸形增生导致其面部逐渐出现异样,身体也常伴有不适,齐女士最终选择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经医生诊断,王某帮其注射的药物中含有生长因子和重金属成分,这些物质需要通过手术取出,且无法根治,后续的治疗费用预计高达数万元。

齐女士认为,王某本身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在手术过程中也未书面告知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相关注意事项,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及消费欺诈。齐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医疗美容服务费32580元及支付赔偿金97740元。

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二”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齐女士提供的微信记录可以看出,齐女士在王某处接受长期美容服务并支付费用,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中,齐女士在王某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并购买美容产品。王某并不具备医师资格,其提供美容服务的处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王某却向齐女士明确表示其本人具备相关资质,故法院认定王某系在隐瞒其不具备相应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对齐女士进行了包含注射行为在内的医疗美容服务。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在齐女士向王某询问美容产品的来源时,王某均未能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且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向齐女士出售或使用的美容产品的合法来源,综上,法院认定王某在案涉美容服务合同中存在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王某因欺诈行为,须退还齐女士2018年以来支付的美容服务费32580元,并承担三倍赔偿。鉴于齐女士在接受服务时未尽到消费者基本的辨别审查义务,轻率选择由无相应资质的主体提供医美服务,自身存在过错,法院酌定王某赔偿齐女士二倍费用65160元。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向齐女士退还服务费32580元,并赔偿65160元。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双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要谨慎选择美容机构,仔细核查其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证;要与商家签订消费合同,明确美容项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保存发票与凭证,维护好自己的健康权益。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冯珉珊)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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