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艾琳 肖梦琪 记者 毛晓华)网络购物系当代年轻人最主要的购物方式,但购买产品后产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最近泰州海陵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去年10月15日,陈某在某平台发现有个人账号(王某)在出售某高端品牌鞋,双方互加微信,当日陈某便向王某转账2780元用于购鞋,王某称“一周左右发货,员工内购,速度慢。”可过了一个多月,陈某仍未收到货,故要求王某退款,王某同意并要求陈某发送支付宝账号以便收取退款,但陈某始终未收到该笔退款,故起诉。

法官认为,陈某已按约定支付货款2780元,王某接收了2780元货款未按约定期限发货,后答应退款未予以退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陈某要求王某自去年12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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