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厂房设备在拆迁中全无踪影,200万判赔款8年难执行,供应商无奈:“我的查封物,该向谁主张?”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后,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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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新闻报道后,“撤回协助执行通知的裁定”撤回了
“我交了5000元保全费,结果法院贴封条的设备不知去向,申请执行对方的拆迁款也无着落。8年了,我啥时候能要回我的欠款?”陕西咸阳供应商姬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反映。2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此事。
被查封的设备
早在2010年,姬先生的咸阳瑞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意公司)与西安利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包装公司)合作生意,被欠133万余元。 2016年渭城法院判决后,姬先生交了保全费,瑞意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姬先生谈事发经历
“利君包装公司租用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制药公司)里部分土地,建厂添置设备。”姬先生说, 2020年11月20日,利君制药公司拆迁,执行法官当天赶到现场,查封了利君包装公司的厂房、设备,贴了封条,同时给利君制药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然而,包装厂依旧随着着制药厂一起被拆了,贴封条的资产全都消失了。
设备上还有封条
2024年4月,咸阳渭城法院向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提供财产评估报告等,以查明利君包装公司应得拆迁款。同时,还要求大兴停止向利君制药公司给付208万元(含欠款本金、利息、延迟金等)限额内的拆迁款。
被查封的车间
对此,利君制药公司提出异议,渭城法作出“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2024)陕040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105号裁定)”,撤回了向大兴管委会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这让姬先生陷入迷茫,保全、查封各种措施落了一场空,他无奈地问:“我的查封物,该向谁主张?”姬先生对105号裁定向咸阳中院提出复议。
协助执行通知书
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一个月后,3月12日,姬先生联系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称,已去咸阳中院领了裁定书,“感谢大风新闻, 105号裁定取消了,案子发回重审了。”
渭城法院:
利君制药否认没给拆迁款,故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年12月27日,该院分别判决,利君包装公司在向瑞意公司给付货款98万余元及利息、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瑞意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4年4月26日向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发送执行通知书,载明“向利君制药公司在限额208万余元内停止支付”,利君制药公司对此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具体到本案,审查过程中,渭城法院认为,利君制药公司否认欠付利君包装公司拆迁补偿款,瑞意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利君包装公司对利君制药公司享有其他收入、分红等,故,要求大兴管委会停止向利君制药付款的执行行为应撤销。综上,作出“105号裁定”,撤销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
瑞意公司:
厂房设备都在利君制药厂区里,给没给拆迁款,应由利君制药拿证据
3月7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瑞意公司向咸阳中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105号裁定或发回重审。
此次复议中,姬先生一方认为,渭城法院已于2017年4月17日对利君包装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财产贴封条查封,后在执行过程中,瑞意公司和利君包装公司签和解协议,第4条约定,若厂房拆迁,拆迁款由瑞意公司优先享有。
由于西安市规划建设需求,需对利君制药进行整体拆迁。“渭城法院默许利君制药的整体拆迁行为, 2020年11月20日,利君制药公司签收该协助执行通知。渭城法院多次让利君制药公司提供拆迁款材料,利君制药都未提供。渭城法院让我举证,证明制药厂欠包装厂拆迁款,我无法举证,就撤回此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太不合理了。”姬先生认为,厂房、财产均在利君制药厂区内,属不动产,“利君制药和利君包装厂之间咋约定拆迁补偿,应该由利君制药拿出证据。”
同时,姬先生认为,大兴管委会的拆迁补偿是一次性包干支付,“可见其中包含厂房拆迁赔偿款项,利君制药无权占有和支配。”所以,利君制药公司与利君包装公司之间,不管有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都不影响利君制药将利君包装的拆迁款交付法院,协助法院执行义务。
利君制药:
查封期满,瑞意公司不再享有权利;签收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不等于真的要协助执行
对于姬先生一方“瑞意公司”在复议中提出的理由,利君制药公司答辩称,首先,瑞意公司已经于2019年1月10日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瑞意公司的名义提起复议。
其次,“瑞意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大兴向利君制药支付拆迁款中,包含对利君包装公司的赔偿款,但是瑞意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利君制药公司认为,就本次拆迁,利君制药公司向政府提供的资料中,并不包含利君包装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财产,西安大兴管委会向利君制药公司支付的款项与利君包装公司无关。
再次,利君包装公司与利君制药公司2009年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利君包装公司无条件搬迁,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另,虽然2017年4月17日渭城法院查封了利君包装公司生产设备,但查封有期限。根据法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查封期限届满,瑞意公司对利君包装公司的生产设备应不再享有权利。反之,“利君包装公司仍欠利君制药公司几十万元租金”。
最后,利君制药公司辩称,虽然签收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并不等同于认可渭城法院的执行措施,“不代表我们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咸阳中院:
渭城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撤销105号裁定,发回重审
3月7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瑞意公司不服渭城区人民法院(2024)陕040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向咸阳中院申请复议。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咸阳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渭城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咸阳中院另查明,瑞意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简易注销,姬先生也认可公司已经注销。还查明,2018年12月10日,瑞意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渭城法院撤回执行申请,2018年12月13日渭城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
咸阳中院认为,焦点问题在于渭城区人民法院的“105号裁定”是否正确。首先,瑞意公司简易注销后,能否继续作为申请执行人?“105号裁定”未进行审查,显属不当。其次,渭城法院2018年终本,但在2023年5月18日恢复执行时,对申请执行人瑞意公司的主体资格亦未进行审查,仍以注销法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恢复立案执行,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最后,在2024年4月26日,渭城法院仍以终结的案号,向西安大兴管委会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亦属不当。
综上,渭城法院“105号裁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依法撤销,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目前,姬先生已向渭城法院提交了债权手续等资料,案件正在审理中。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强军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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