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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房屋原始与翻建背景

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的4 间房屋,归属被继承人郑某国。郑某国与配偶谢某琳育有 8 个子女。郑某国在 1966 年离世,谢某琳于 1991 年去世。1952 年,郑某国取得土地房产所有证,明确房屋归其所有。1986 年,子女之一的郑某辉向村委会申请翻建房屋,获批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将房屋翻建成北房 4 间,翻建时各方均未留存出资或出力的证据。

(二)拆迁引发的纠纷

2007 年,A公司对某村进行拆迁。3 月 17 日,A公司与郑某国子女之一的郑某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郑某轩的监护人郑某辉及另一子女郑某阳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对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等事项作出约定。拆迁前,房屋由郑某轩居住。部分子女,如郑某萱、李某婷(郑某峰之女)认为原房屋是郑某国与谢某琳的遗产,因房屋已拆迁,要求按份额分割拆迁补偿款。郑某辉、郑某轩、郑某阳等人出示1980 年的分家协议,对房屋分配进行约定,代书人周某伟出庭作证。

生效判决认定原房屋属郑某国、谢某琳所有。因郑某国去世后继承超时效,房屋归谢某琳及子女共有。1980 年的分家协议因部分子女未参与,证明效力未被采信。1986 年翻建房屋,因郑某辉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各方无出资出力证据,视为郑某辉所有,但郑某辉需折价补偿原房屋其他共有人份额。考虑郑某轩的特殊情况,原房屋价值归郑某轩,郑某辉无需再付折价款。

郑某轩与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购置海淀区某号房屋。直至2022 年 11 月 17 日郑某轩去世,房屋都未过户。2023 年 10 月 15 日,郑某辉去世,郑某辉的唯一继承人郑某晨起诉,要求判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称房屋由自己原平房拆迁安置所得,此前让郑某轩居住是出于照顾。郑某阳辩称不同意诉求,指出房屋原始归属、翻建背景、拆迁安置协议及生效判决等情况,强调房屋应归郑某轩,郑某晨无权主张。郑某轩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公正处理,未多发表意见。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郑某晨要求确认海淀区某号房屋归其所有,依据是对原房屋的翻建及后续情况,旨在解决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二)被告抗辩

郑某阳不同意郑某晨诉求,从房屋原始归属、翻建过程、拆迁安置协议以及生效判决等多方面进行反驳,强调房屋应归郑某轩,郑某晨无权主张。

(三)争议核心

海淀区某号房屋所有权应基于郑某晨对原房屋的翻建等理由归其所有,还是应按拆迁安置协议及相关情况归郑某轩所有。

生效判决对本案房屋所有权认定的影响。

拆迁安置协议中关于被安置人的约定以及郑某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拆迁过程中的权益确定,对房屋所有权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郑某晨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权基础

涉案房屋由郑某轩与A公司签订合同购买,郑某轩基于合同享有相应权利。房屋源于原某号房屋拆迁安置,原房屋翻建后虽曾视为郑某辉所有,但拆迁时原房屋价值已依照生效判决进行处理。

(二)生效判决影响

生效判决明确原房屋的归属演变,考虑郑某轩的特殊情况处理原房屋价值分配,认定郑某辉作为监护人对拆迁协议无异议,这对本案房屋所有权的判断起到关键作用。

(三)拆迁安置协议效力

拆迁安置协议约定郑某轩为唯一被安置人,郑某阳作为监护人参与协商,强化了郑某轩在拆迁安置中的地位。郑某晨虽对原房屋有翻建行为,但在拆迁安置环节,其权益已通过生效判决进行处理,且郑某辉对拆迁协议的认可,限制了郑某晨后续对安置房所有权的主张。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全面证据整合:收集施工许可证、分家协议及代书人证言、拆迁安置协议、生效判决书等各类证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施工许可证证明房屋翻建委托情况,分家协议及代书人证言辅助说明房屋早期分配意向,拆迁安置协议明确安置主体,生效判决书综合涵盖房屋历史及处理结果,多维度支撑己方观点。

精准法律解读与论证:紧扣房屋所有权相关法律规定,针对郑某晨诉求,从原房屋所有权演变、拆迁安置法规以及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等方面进行论证。依据生效判决中对原房屋价值处理及监护人认可拆迁协议的认定,反驳郑某晨主张;依据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安置人的明确约定,强调房屋归属。

清晰逻辑呈现:在庭审过程中,按照房屋原始归属、翻建、拆迁安置的顺序阐述观点。先讲房屋原始归属及翻建背景,再到拆迁安置情况,最后结合生效判决,层层递进,使法官清晰理解案件全貌及己方观点的合理性,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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