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袁某某于2022年11月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洞井瑶族乡某村占用林地3.186亩搭厂建棚修建养鸡厂房,导致林木及伐桩被损毁。经调查查明,袁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广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地内,其在场内养殖近5000羽鸡。申请人据此以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保护林地内实施工程建设行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且林地损毁程度严重为由,对袁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罚款42480元。经申请人催告,袁某某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在兼顾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劝说袁某某主动拆除厂棚并进行复绿,帮助其另寻不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场地修建养鸡厂房,并协调相关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短短的30日审查期限内,及时实现了迁移养鸡场及场内的5000羽鸡,袁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全面复绿并经行政机关验收合格的效果。灌阳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袁某某的整改情况,依法对其适用了减轻处罚。袁某某履行完毕后,灌阳县自然资源局撤回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灌阳县人民法院亦裁定准予撤回上述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治理农村违法搭建保护生态环境的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洞井瑶族乡是一个山区乡,林地面积约3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86%。该乡野猪殿村、保良村位于广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率更是达到90%以上,是湘江一级支流灌江的重要水源地和源头地。当地村民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走出了一条从卖木材到卖生态、从靠山吃山到养山富山的绿色富民之路。而被申请人是一个从广东务工回乡创业的青年人,其向银行贷款20万元加上夫妻所有打工的积蓄在此修建养鸡场养鸡,如果人民法院贸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将导致其家庭背上沉重的债务。本案中,灌阳法院积极树立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正确把握善意执行和强制执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维护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避免因当事人对政策不熟悉产生抵触情绪而影响执行效果的情形,努力为瑶乡经济振兴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案是基层人民法院着力服务乡村经济振兴,关切农村农民生存发展,积极能动履职,做实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后半篇文章”,司法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具有良好示范效应。

灌阳法院

图文:李峥春

审核:王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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