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下称《基准》),明确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步骤、阶次、考量情节和因素等。同时,根据《基准》制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金额自算器”正式上线,经营者在页面中根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情形等进行选择,即可一键计算出最终罚款数额,方便经营者在发生违法行为后预判后果,不过最终罚款数额还需结合执法机构最终认定的情节确定。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所长钟刚表示,《基准》是市场监管总局在行政执法细分领域发布的首部裁量权基准,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领域的首部裁量权基准,也是世界主要司法辖区对该类违法行为详细规定裁量标准的首部规范性文件。

《基准》共十八条,细化和明确了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形、指导原则和处罚对象、步骤等,规定了确定初步罚款金额、罚款上调和下调因素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也包含7个辅助说明的指引示例,积极推动执法尺度的统一透明。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指出,《基准》示例体现了宽严相济,对于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告知经营者,经营者仍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或者经营者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等恶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基准》直接规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另一方面,《基准》坚持惩教并举,对于首次发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监管总局发现前,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或者能够证明尽到审慎评估义务后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违法的,《基准》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同时,《基准》“刚柔”并举,丁茂中指出,为了充分保证指引性和明确性,《基准》对很多内容作了刚性规定。例如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初步罚款数额为二百五十万元;具有从轻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一百万元;具有从重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四百万元。再如对于恶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直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罚款。另一方面,为了合理保障灵活性和适应性,《基准》对部分内容作了柔性规定。例如在法定的从轻、从重处罚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设置六项下调因素和三项上调因素,调整后确定对经营者的罚款数额。再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或者《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依法调整适用。

在丁茂中看来,《基准》进一步提高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规范性和经营者的可预期性,有利于更好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经营者预期,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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