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IC
最近一则“屎到临头还搅便”的案件引发热议,这事还要从6年前说起——
2019年3月1日下午,北京某汽车公司的刘某将粪便涂抹在同事的办公桌和衣服上被查获。 3月6日上午他被公安机关带走。 3月7日至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在刘某被行拘期间的3月9日,公司以刘某旷工为由,短信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不服,表示旷工应当是主观上不提供劳动,而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提供劳动,不属于旷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29.1万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刘某不认可,起诉至法院。
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员工手册》表明,连续12个月内旷工3日的,解除劳动合同。而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与公序良俗相违背。
一审法院认为,在刘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的情况下,公司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当。故对于刘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中,客观上存在旷工事实,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具有正当依据。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认为,刘某因为自身不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公司据此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刘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这一案件被披露后,网友纷纷站公司。但也有人指出,大部分公司劳动手册明确记载,如果因为不当行为造成行政拘留的,公司可以开除,无需赔偿。公司如果用“行拘”而不是“旷工”为开除理由,刘某也不会如此胡搅蛮缠一路打官司到高院了。
来源:申工社
绳易断
公司给脸,当事人蹬鼻子上脸。
其实,刘某在工位上发“粪”图强,且被行政拘留,公司直接以这个理由开除就可以了。 但是非要用一个“旷工”来作为理由,看似非常牵强,其实是给当事人留点面子,因为档案里都会记载开除理由,而旷工相对于犯法来说,程度要轻很多,也有利于刘某未来再找新工作。
但是公司还是思虑不周,一个能言善“便”的人,脑回路势必非常清奇。刘某抓住了公司善意的漏洞,反咬一口,上演一出现实版的农夫与蛇。
虽然该公司平白无故惹上了多余的麻烦,但是对整个社会来说是获益了,因为这桩奇葩案件公开,刘某青“屎”留名,也让所有公司可以避雷。
有些人不懂感恩,那就用重锤让他清醒吧。
伊内斯
不断上诉的刘某算不算浪费司法资源?
掌柜查了一下,刘某的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 虽然这种记录并不对任何人都开放,但行政拘留的案底还是在公安机关长期保存,并可以查询,或许会对报考公务员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的政审环节造成不利影响。
也就是说,如果刘某只是再找一份在企业的普通工作,下家未必知晓他的行拘历史。而他这样六年来一直打官司,是否有了新工作我们不得而知,一次一次出庭奔波或多或少会对工作和生活有所影响。更何况,明事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刘某理亏,但他仍然胡搅蛮缠,还要公司赔偿29.1万元。
那么,被涂粪便的同事是否可以找他赔偿精神损失?公司是否也可以找刘某赔偿办公桌的财产损失呢?
不知刘某为何如此有底气地一路把官司打到了高院,幸好法院没有“谁嗓门大谁就有理”的和稀泥态度,最终驳回了刘某的无理诉求。只是,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从二审到终审,每一次刘某的理由都是一样站不住脚,但他就是能拖一阵是一阵,可能前公司这几年不断应诉都有些烦了。
更为重要的是,掌柜查了一下,对于劳动纠纷这类民事案件,一般是两审终审制。只有一些特殊情况才需要提交到高院。具体到刘某的这个案例,是非曲直非常清晰明了,为什么还会提交到高院,值得打个问号。
当8岁女童穿上黑丝,韩国低龄选秀引发众怒
93岁强奸犯被顶格判罚却未能收监,子女怨其晚节不保,称“随便怎么处置”
王毅当着石破茂的面谈抗战,苦口婆心谈历史与未来的关系
版权说明
新民周刊所有平台稿件,未经正式授权一律不得转载、出版、改编,或进行与新民周刊版权相关的其他行为,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