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陈秀云律师、田晓霞律师代理的丹东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国家赔偿申诉一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本案重新审理。这一裁决标志着案件取得重大进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契机。
最高法院明确,赔偿请求人通过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期间,应当从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中扣除;赔偿义务机关未及时履职导致时效超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丹东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在执行程序中超额查封其易变质木材且未及时处置,导致财产损失,于2022年4月向丹东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丹东中院以“超过两年请求时效”为由驳回申请。A公司不服,先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主张其通过法定方式救济构成时效中断,且丹东中院未妥善处理查封财产导致损失。
通过法定的方式进行救济期间是否能构成时效扣除
1. A公司申请国家赔偿是否超过法定两年时效?
2. 其救济方式是否符合时效中断或扣除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认定A公司在赔偿程序前向丹东中院、上级法院及检察机关申请确认执行行为违法、寻求救济的行为,构成时效扣除的正当事由。此外,丹东中院未及时处理诉求的不作为,不应由赔偿请求人承担不利后果,从而突破时效障碍。
精准论证时效中断事由
陈秀云、田晓霞律师代理本案后,采取以下策略:
1. 证据补强:指导当事人搜集并提交法律救济材料邮寄单、丹东中院执行文书等证据,证明其曾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2. 法律论证:结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论证何种法律救济方式属于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并强调赔偿义务机关怠于履职的责任。
3. 沟通推动:持续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沟通法律观点,强化时效中断的正当性,最终促使最高法院采纳代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法律适用错误 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其对本案重新审理。
1. 时效管理的重要性:在申请国家赔偿时,需严格关注时效起算点,并留存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证据。
2. 救济途径的规范性:法律救济行为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方能被认定为时效中断或扣除的事由。
3. 司法机关的责任意识:赔偿义务机关应及时处理当事人诉求,否则可能承担程序不利后果。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