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这是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发布裁量权基准,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领域的首部裁量权基准。

《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制定,采用条文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共十八条,包含案例7个。

《基准》深入总结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对于经营主体普遍关心的违法情形、从轻和从重情节、上调和下调因素及幅度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和解决。同时,坚持急用先行,对实践中数量较多且执法经验较成熟的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细化并科学设置行政处罚裁量的情节、步骤和幅度。

鼓励经营者的合规行为和执法配合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所长钟刚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基准》共十八条,细化和明确了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形、指导原则和处罚对象、步骤等,规定了确定初步罚款金额、罚款上调和下调因素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也包含7个辅助说明的指引示例,积极推动执法尺度的统一透明。

《基准》所称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钟刚表示,《基准》深入总结竞争执法机构在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方面的实践经验,明确五种适用情形,包括达到申报标准未事先申报的、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的、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违反禁止决定的,也特别回应了“未达到申报标准被要求申报”的集中行为。《基准》重点完善了反垄断执法中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事后监管和追责机制,强化了对经营者“抢跑”行为的制度威慑,对违反禁止决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恶意违法行为直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其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为基础,针对性地对违法实施集中经营者的具体问题予以回应和解决。

钟刚认为,常态化监管的现实需求,除了要求规则透明、尺度统一,也必然要对市场主体进行明确的引导,鼓励经营者的合规行为和执法配合。合规激励是《基准》最主要的亮点之一,如《基准》第九条明确“发现违法事实后积极整改,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的”作为确定罚款数额下调的因素,“积极整改”和“有效实施”作为事实前提。

将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表示,可以用主次分明、宽严相济、“刚柔”并举来概括《基准》的主要特点。他举例称,《基准》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罚款裁量的步骤和初步罚款数额作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分别对从轻确定初步罚款数额的情形、从重确定初步罚款数额的情形、确定罚款数额的下调因素、确定罚款数额的上调因素作了规定。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裁量,《基准》第十一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可见,《基准》重点将笔墨落在实践中数量较多且现有执法经验较为成熟的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上。

丁茂中指出,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具有一定裁量空间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予以细化,有助于提升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执法统一性和监管权威性,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他表示,从以往行政领域执法的经验与教训来看,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导致案件执法尺度不统一,也可能滋生权力寻租空间。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会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基准》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裁量步骤、初步罚款数额、罚款调整因素以及顶格处罚等的有效细化,使得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最大程度上保障执法的规范化、科学性、精准性和透明度,进而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基准》针对不同情形设置了相应的处罚额度和调整比例,使得违法情形对应的罚款数额相对确定和清晰,有利于更好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经营者预期,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张磊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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