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144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某网购平台入驻商家为了促销,在直播间称对买家所购珠宝三个月后以一至四倍的购买价格回收。何某抱着投资的想法,先后在直播间下单21笔珠宝翡翠数十件,总金额达10万元。何某签收商品后,对商品进行了检测,发现均为仿制品,实际价格远没有10万元。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返还价款并承担损失三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将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范围内,且将维权行为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领域。
本案中,结合购买商品的数量、产品的属性等客观情形,原告何某购买商品的主观目的是为投资,而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何某损失不能适用消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不能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退货并返还价款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三倍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与生产者、销售者相比,消费者相对处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微小的弱势地位,从立法本意来讲,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正当消费者,保障食品安全。但是同时法律又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限定,即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需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于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恶意购买商品的主体不宜认定为消费者,同样,对于投资性行为,因其亦具有牟利性的内核,也不应当被认定成普通的消费行为,同样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判实践中,在认定消费者的行为是否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时,应当在具体个案中予以综合判断,包括购买次数、数量、食品保质期、是否针对同一经营者、消费习惯等。对于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知假买假”行为,人民法院不宜将“知假买假”者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简单解读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也应当根据上述标准个案衡量。
另外,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也应考量个案差异。对于消费者提起的诉请生产者或经营者十倍价款赔偿金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界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金额,继而确定赔偿金的总额。只有这样,司法裁判才能在发挥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的同时,又能保护企业免于不合理的恶意高额索赔。
来源:山东高法、沂水法院
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